2024年11月11日,朱令父母收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書面回復函:
根據,“朱令我們在一起”微信公眾號的信息顯示,“清華大學投毒案”受害者朱令自2023年12月22日去世后,朱令父母于2024年4月15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偵查監督申請》,請求“對朱令被投毒一案偵查過程中有關部門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2024年10月29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4人面見朱令父母,當面答復朱明新偵查監督申請主要內容如下:
1. 經過查閱案卷材料,并沒有發現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之所以有領導批示,是因為案件影響大;
2. 本案沒有撤銷案件,“結辦”案件并非刑事訴訟法中的程序,實際上是無法偵破而掛案;
3. 孫維曾經被認定為犯罪嫌人,沒有解除其犯罪嫌疑人的手續;
4. 偵查機關有解除其出境限制的手續,依據是兩高兩部的有關規定;
5. 對于孫維改名孫釋顏和出生日期,偵查機關是知道的,但是否符合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在檢察院偵查監督的范圍;
6. 檢察機關認為將孫維作為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需要證據確實充分,現有證據不能達到這一標準;
7. 清華毒物管理不嚴導致其他人也可能獲取鉈鹽、朱令還在校內有其他活動地點、除了同宿舍人員還有其他人員也可能進入其宿舍等事實,都不能排除其他人投毒的可能;
8. 賀敏博士的實驗證明朱令94年8月開始中毒,但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孫維94年11月開始接觸鉈鹽,所以該證據不能推動案件;
9. 案件是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受理,今天當面答復并沒有書面答復,符合《人民檢察院辦理群眾來信工作規定》,家屬要求的話可以出具書面答復。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解釋是根據朱令母親在《偵查監督申請》中提出,有關部門的偵查行為中存在一些違法之處:
第一、 “結辦”案件違法
第二、沒有認定犯罪嫌疑人與事實不符
第三、解除對孫某的出國限制并為其變更身份信息違法
第四、以缺少“直接證據”為由不作為,于法無據
對于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回復,朱令父母當場回復如下:
1. 其他刑事案件并不需要領導批示也沒有“結辦”手續,本案明顯受到權力干預,領導批示“結辦”案件導致案件無法進一步開展;
2. 孫維被認定為嫌疑人,如果沒有解除其嫌疑人身份的法律手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不得允許其出境;
3. 孫維作為犯罪嫌疑人,其更改姓名和出生日期將對案件偵查帶來困難,有可能導致其逃避偵查,偵查機關明知仍允許,是瀆職行為;
4. 雖然批準孫維更改姓名和出生日期屬于行政管理行為,但是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也應就此事進行調查并就發現的違法行為轉交有權機關處理;
5. 盡管從每個因素看存在其他可能性,但是將所有作案必要的因素綜合起來看,只存在一種合理的結論,就是孫維是唯一的嫌疑人,并不存在其他的合理懷疑,這已經達到了移送起訴的要求。
6. 94年8月雖然是暑假,但清華有小學期,朱令還是在校內中毒,而且也不能排除孫維盜取實驗室鉈鹽的可能。
7. 要求書面答復。
在朱令父母的要求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快遞了一張紙的回復函。
雖然,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說本案沒有撤銷案件,“結辦”案件并非刑事訴訟法中的程序,實際上是無法偵破而掛案;但其實,朱令案從1995年5月7日以來,這個案件沒有進入法庭階段,北京警方一直沒有宣布偵破此案,也沒有公開任何有關的細節和原因。主要負責這個案件的公安局十四處李樹森,在2006年對采訪他的記者提及“這件事在調查工作中已有一定結論”,且“這件事情很敏感”。
1998年8月25日,公安機關宣布結案,并以“超過法定期限”為由解除孫維作為嫌疑犯所受到的強制措施。但匪夷所思的是,公安機關沒有告知朱家此案已結,朱令父親聲稱“之前得到的答復一直都是‘正在調查中’?!敝敝?008年申請信息公開時,才獲悉已于1998年結辦。
這其實就與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回復有了沖突。
2008年5月12日,朱令父親吳承之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了要求公開朱令急性鉈中毒案偵破過程和結果的申請,并于當日被受理。十八天過后,市公安局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為由發出“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但朱令家人至今沒能等來案件實質性進展——朱令的宿舍兩次失竊,她的洗漱用品和其他可能有關的證物全部丟失,而由于缺乏確鑿的證據,無法給嫌疑人定罪。
2013年5月份,北京警方曾回應該案稱,因從朱令出現中毒癥狀到公安機關接報案件,時間已近半年。北京市公安局接報后經過偵查發現,相關場所沒有監控設施,犯罪痕跡物證已經滅失,盡管辦案人員盡了最大努力,采取了當時能夠使用的各種刑事偵查措施,仍未獲取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證據。
如今,斯人已逝,朱令父母也已耄耋之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回復,無疑是將最后的希望也給熄滅了。
蒼天不仁,何時還朱令一個真相?
關注我,免費領取纏師108節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