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建軍
潮水退去時,裸泳者不得不現出身形。
近期,貴陽一地產商利用虛假訴訟逃廢債務被刑事追訴的引起多家媒體報道。
根據《瀟湘晨報》、《時代周報》等媒體報道,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法院10月10日、10月31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房地產商為獲原關聯公司巨額拆遷款引發的虛假訴訟刑事案件。
庭審公開信息,貴州順和房地產公司和貴州華城房地產公司在2017年年底及2018年年初連續進行了共五場民事訴訟,花溪區法院經再審后支持原告大部分訴求,金額共計4133余萬元。
2021年,在多方舉報下,貴州順和房地產公司 “實際控制人”被告人周某和貴州華城房地產公司副總經理劉某被因涉嫌虛假訴訟罪被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拘。
根據此次庭審信息、舉報材料和相關調查,筆者還原出該案背后的相對完整的圖景。
2005年—2013年期間,貴陽商人冀玉棟為華城公司、順和公司、銀聯地板實際控股人。2014年,冀玉棟為其擬上市項目在貴陽商人圈舉債,古敬強王院林正是其舉債對象,這筆債務此后逾期。
2018年前后,冀玉棟名下華城公司一商業樓盤被政府拆遷,有望獲得巨額征收補償款。待債權人知悉此事,相關拆遷款已被法院查封。而與該公司對簿公堂、指使法院查封凍結其財產的卻是其關聯公司——曾受冀玉棟實控的順和公司。
起訴書顯示,2013年,冀某棟將順和房地產“送給”周某繼續經營,并口頭承諾將華城房地產旗下的0851商業樓,補償給順和房地產,但該商業樓無產權不能過戶。2015年7月,周某成為順和房地產實際控制人。
債務人發現,五起虛假訴訟均在貴陽當地一基層法院立案,并均在兩周左右調解結案。相關債權人梳理相關案件程序及實體問題后懷疑,該法院在虛假訴訟案中起到關鍵作用,相關工作人員可能涉嫌司法腐敗。
令人不解的是,除了周某、劉某外,作為華城公司真正實控人的冀玉棟并未被追訴。熟悉當地風土人情的知情者透露,這或與冀玉棟貴州長期鉆研經營,構建的頗具影響力的人脈關系網有直接關系。
不過,對于這張人脈關系網是如何構建,這張網上都有哪些影響力人物,當地人均三緘其口。這張人脈關系網,對冀玉棟的相關案件的處理是否產生不當影響有待揭示。
01.
地產商陷虛假訴訟風波:
疑為逃避千萬債務
2024年10月10日、31日,前述由巨額拆遷款觸發的虛假訴訟刑案在貴陽市花溪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該案起訴書顯示,被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系貴陽順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和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某和貴州華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城公司”)副總經理劉某。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周某、劉某惡意竄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順和公司作為被告單位亦被追加起訴。
該虛假訴訟案背后牽扯一起涉案金額達數千萬的民間借貸糾紛。
借款人是順和公司和華城公司早年間實控人冀玉棟。工商信息顯示,華城公司成立于1993年,曾被列為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其法定代表人、實控人為冀玉棟;而順和公司則成立于1997年。2006年至2013年,冀玉棟為該公司控股股東。
2013、2014年間,冀玉棟在貴州民間商人圈融資,向當地人古敬強、王院林借款共計4000萬元。
筆者從冀玉棟的債權人古敬強、王院林處獲悉,當年因冀玉棟未履行還款約定,其二人將后者訴至法院。貴陽市中級法院受理了相關借貸案件,并于2014年6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華城公司及冀玉棟尚欠古敬強、王院林本息本息共計6000余萬元。
后因冀玉棟及其名下公司仍未按時還款,古敬強、王院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因一直未查獲到華城公司及冀玉棟的財產線索而執行未果?!?/p>
彼時,因冀玉棟身陷刑案,順和公司和華城公司資金周轉困難。上述起訴書顯示,2013年,冀玉棟將順和公司送給周某繼續經營,并口頭承諾將華城公司建設的0851商業樓補償給順和公司,但該商業樓無產權不能過戶。2015年7月,周某成為順和公司實際控制人。2017年年底,貴陽市修建人民大道需征收0851商業樓,華城公司為被征收人,冀玉棟委托順和公司原法人、華城公司副總經理劉某處理征收事宜。
歷史資料顯示,0851商業樓所屬具體公司為貴州集味堂食業有限公司,天眼查顯示其位置為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公園南路89號,地理位置顯示,該位置正位于貴陽市人民大道上。
集味堂食業有限公司股東為多個自然人,劉某、冀某東為最大兩個自然人股東。
古敬強、王院林稱,待其多方了解,于2018年知曉華城公司0851商業樓被拆遷一事時,相關征收補償款已悉數被法院查封凍結。
更為蹊蹺的是,導致華城公司拆遷款被查封的相關司法糾紛原告竟是順和公司。
古敬強、王院林據此懷疑,順和公司和華城公司相關高層涉嫌利用虛假訴訟轉移巨額資金,以逃避其他合法債務執行。
經債權人多方舉報,上述涉案人員得以歸案。2021年8月17日,周某、劉某因涉嫌虛假訴訟罪遭貴陽警方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審;2023年10月23日,周某、劉某被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據公訴機關指控,周某為獲得0851商業樓征收補償款,決定以順和公司作為原告起訴華城公司,“周某安排財務人員在劉某的配合下找出順和公司與華城公司2006年至2013年期間部分往來款財務憑證、擔保資料,周某與劉某重新簽訂三份債務結算協議書、兩份債務確認協議書,將兩家公司的往來資金流水以及順和公司為華城公司擔保支付的款項捏造為債權債務關系,劉某在協議書上蓋華城公司的章?!?/p>
檢方稱,周某、劉某惡意竄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向法院提起的相關民事訴訟,“導致王院林、古敬強對華城公司的債權5900余萬元及利息未能完全執行?!?/p>
02.
虛假訴訟由同一法院審理,
均半月調解結案
古敬強、王院林發現,順和公司與華城公司之間數起虛假訴訟均在同一基層法院,即貴陽市花溪區法院提起。
虛假訴訟案起訴書顯示,2017年年底、2018年年初,順和公司向花溪區法院起訴華城公司,共五起民事訴訟,其中三起為借貸糾紛,兩起為擔保追償權糾紛,訴訟金額共計約4643萬元。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倍ど绦畔@示,華城公司住所地為貴陽市云巖區。古敬強、王院林認為,順和公司對華城公司提起訴訟,應依法在貴陽市云巖區法院進行,不應由花溪區法院受理,“花溪區法院無管轄權?!?/p>
花溪區法院在受理順和公司所訴案件后,在短期內作出民事調解,確認了順和公司對華城公司的“債權”。
據統計,從受案到結案,花溪區法院均在兩周左右迅速完成。
相關民事調解書顯示,虛假訴訟案指控的五起訴訟,其中三起立案時間為2017年12月6日,均于2017年12月21日調解結案;其余兩起于2018年1月8日、2018年1月22日起訴,分別于2018年1月24日、2018年2月8日調解結案。
訴訟期間,順和公司提交了財產保全申請,花溪區法院對華城公司0851商業樓的征收補償款進行了訴前保全。
后經花溪區法院的調解,順和公司與華城公司之間確認全部債權債務,0851商業樓的巨額拆遷款由此成為順和公司的囊中之物。
經過梳理,上述民事訴訟存在多處程序異常。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每年年末,一般不會受理新案件,而花溪區法院在2017年末,竟受理順和公司多起起訴,且相關案件在管轄權上還存在爭議;對于相關訴訟,花溪區法院均在極短時間內,對巨額債權債務作出民事調解,亦違背常理。
此外,上述民事訴訟在當時能“超速”運轉,其代理律師“功不可沒”。順和、華城兩公司之舉的歷史資料查閱、對賬、制作債權憑證,將案件標的拆分在一千萬以下,規避級別管轄完成……均是其手筆。
古敬強、王院林稱,據貴陽市中級法院的調查,其了解到,在2017年極短的時間周期內,華城公司與順和公司在花溪區法院的頻繁訴訟,均為順和公司向華城公司主張債權,且均系通過法院調解結案。
通過虛假訴訟案披露的信息及相關民事調解書,筆者發現,華城公司通過虛假訴訟企圖逃廢債的套路十分一致:即與關聯公司順和公司及其它人員虛構債權債務,并以司法訴訟渠道快速解調結案,以達轉移資產、逃避合法債務的目的。
03.
虛假訴訟背后的不正常司法操作
那么,作為居間調解的花溪區法院,在相關虛假訴訟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這不得不讓人懷疑,華城公司、順和公司與花溪區法院內外勾結,目的在于通過虛假訴訟轉移巨額資金,并逃避執行,花溪區法院有關人員涉嫌枉法裁判和司法腐敗。
通過梳理上述五份民事調解書,發現這些案件在實體上亦存在諸多疑點。
以花溪區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順和公司訴華城公司借貸糾紛的(2017)黔0111民初5673號案為例,原告順和公司訴請的債權金額為942.8萬元,證據主要為原、被告公司雙方于2017年7月3日的《對賬單》、《債務結算協議書》,以及自2005年至2007年的大量資金往來憑據。
古敬強、王院林稱,根據現有證據,無法核實順和公司是否向華城公司實際支付了其所訴請金額的借款,更無法證實順和公司對華城公司享有942.8萬元的債權及雙方之間借貸法律關系的真實性。
“為何在多年以前即已產生的巨額欠款,在當時沒有作結算、也沒有主張過相關權益的情況下,為何卻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內進行對賬、核算、訴訟并達成調解?這極不符合常情常理?!?/p>
古敬強、王院林指控稱,花溪區法院的相關審判人員在未查明案件真實情況下,草率作出民事調解,“幫助華城公司和順和公司完成虛假訴訟?!?/p>
相關民事調解書生效后,古敬強、王院林不服,多方反映,隨后相關案件被時任花溪區法院院長指令進行再審。
但是,花溪區法院經過再審后,依然支持了順和公司大部分訴請,“金額共計約4133萬元?!?/p>
再審期間,古敬強、王院林參與了庭審旁聽,發現再審判決對順和公司與華城公司之間往來款項,沒有考慮雙方公司的關聯關系,“單純地根據往來款項情況,作出系兩公司發生借貸關系的判斷和認定。”
此外,華城公司、順和公司在再審庭審中的陳述與其之前調解時的陳述不一致,“在調解時陳述為合作開發房地產關系,而在再審時陳述為借貸關系,花溪區法院審判人員忽視這一涉及案件性質的矛盾陳述,沒有查明案件真實情況,作出枉法判決?!?/p>
據虛假訴訟案起訴書,公訴機關指控稱,當相關民事案件推進至強制執行階段,王院林、古敬強作為案外第三人提出異議。“花溪區法院決定對上述五起民事案件再審,期間通知周某到法院進行詢問,周某作了虛假陳述?!?/p>
04.
熬走質疑的法院院長后
快判快發錢
古敬強、王院林透露稱,時任花溪區法院院長吳莎(女,現任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發現順和公司起訴的五起民事訴訟存在問題時,以院長名義提起了再審,但此后的花溪區法院的做法卻令人極為不解。
知情者介紹,“之后該案陷入沉寂狀態,吳莎被調任貴陽中院不到一個月后,該案在花溪區開啟審理,并快審快判。當時第三方債權人告知吳莎該情況,中院介入,但未奏效?!?/p>
再審判決生效后,古敬強、王院林發現,花溪區法院執行法官在沒有債權人申請執行、法院沒有立案的前提下,違法發放了987萬元的巨額案款,涉嫌枉法執行。
據古敬強回憶,2020年,他與代理律師前往花溪區法院執行局查詢順和公司案件情況,詢問執行法官:“為何已經再審判決的5號、6號案件均已執行完畢,但卻只能查到一個執行案號;同時,貴陽市中級法院2019年10月31日向花溪區法院發出了‘協助執行通知書’,但為何該院對此置之不理,于2019年11月違法發放了案款。”
對此,花溪區法院執行局相關法官答復古敬強稱:“在對兩案執行時,按規定是應當分別立案執行的,但是領導讓只立一個案號就發放兩個案件的執行款。同時他們在執行是合法的,所以沒有任何義務通知貴陽市中級法院,更沒有義務告知古敬強、王院林。”
諷刺的是,在古敬強、王院林后續信訪過程中,花溪區法院工作人員在接訪時卻答復稱,對于該院已發放的987萬元執行款,“我院已于2020年8月20日進行執行立案糾正......”
顯然,通過花溪區法院的超常規、超速辦案運作,順和公司及華城公司客觀上最終達到了逃避債務的目的。
此次開庭中,花溪區檢察院起訴書中稱,周某、劉某惡意竄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向法院提起的相關民事訴訟,“導致王院林、古敬強對華城公司的債權5900余萬元及利息未能完全執行?!?/p>
接手順和公司的周某身陷法網,而留守華城公司的劉某也被追訴,為何實際控制華城公司的冀玉棟仍然隱身其后,儼然得以全身而退?
“人脈關系網”是否真如當地人士所述“極具影響力”,這個影響力是否果真可以保證他始終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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