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打擊涉稅犯罪,但也要避免從虛開徑直到非法出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簡稱“新司法解釋”)遏制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擴大適用之風,但應當警惕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陷入同樣的被擴大適用的境地。
筆者最近開的一個庭,公訴機關原先指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我們做無罪辯護。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明顯感覺審理的傾向有從虛開向非法出售轉化。
就虛開而言,行為犯觀點已經徹底被厘清排除。但是非法出售會不會陷入行為犯之列呢?僅從刑法規(guī)定看,好像會出現(xiàn)這樣的風險。我們認為,非法出售不能擴大適用,最起碼應考慮刑罰平衡。
僅從量刑角度而言,虛開要求騙稅目的和造成稅款損失,而非法出售并無此要求。那么,二者的量刑幅度為何一致,原因就在于非法出售造成的后果也可能是無限大。但這不是將非法出售作為兜底適用的理由,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
非法出售中的非法類似于非法經營中的非法,但又有所區(qū)別。應當明確的是,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出售發(fā)票,除了稅務機關代表國家的行為之外。相同之處在于都會以此為業(yè),以此為營利根本。
非法出售的目的肯定是為了獲利,而且以此為根本盈利來源。對于實際生產經營的企業(yè)而言,以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服務為目的和盈利來源,與純屬非法出售應當區(qū)別。細想一下,將余票用于出售的企業(yè),其申報繳納了稅款,沒有造成稅款損失,不屬于虛開。在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情況下,將發(fā)票開給了他人,在排除與受票方共謀虛開等共同犯罪的情況下,開票方不會再造成更大的損害。但如果以非法出售定罪處罰,刑罰一樣重,對于行為人來講,其承受的刑罰才是實質正義,如此處理,顯然會導致罪刑失衡,量刑過重。公民無法感受到法律的實質正義,無法體現(xiàn)刑法打擊犯罪的區(qū)別。
不可否認,將余票出售同樣會侵害稅收征管秩序,但是不能將侵害稅收秩序的行為不予區(qū)分、一概而論,這樣做無法實現(xiàn)刑法目的。就像犯罪不論搶劫還是侮辱,都要判死刑一樣,無法實現(xiàn)刑法目的。
新司法解釋確實解決了一個多年以來對虛開犯罪定性不統(tǒng)一的難題,但是不能因為此問題解決而將之外的其他情形全部納入非法出售之列。更不應將無法查明騙稅目的的,甚至為了節(jié)省辦案精力而徑直以此罪兜底,如此輕慢的操作有失法律的嚴謹和罪刑法定的原則,尤其是對無法證明虛開共犯等案件而直接認定為非法出售,此種做法確實體現(xiàn)從嚴打擊犯罪的精神,可以救急但要適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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