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一起工齡認定行政確認糾紛案,經過認真準備和代理,最終,法院判決撤銷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工齡認定的行政行為,并責令該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委托人獲得完全勝訴,充分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李某1984年經某縣政府招錄,到該縣發電廠當學徒工,并在該廠一直工作至今,現已快到退休年齡。2024年7月,李某向該縣人社局提出從1984年9月至1991年5月期間給予連續工齡認定的申請,該縣人社局于2024年8月作出書面答復,認定李某不符合連續工齡要求,對其未予認定連續工齡。
李某不服,遂委托李廣成律師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縣人社局的錯誤認定,并責令縣人社局對其申請事項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接受委托后,李廣成律師經過仔細查閱相關資料,認真研究和分析案情,認為某縣人社局的行政行為不僅與事實不符,而且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明顯不當,應予糾正。
最終,經過李廣成律師的成功代理,某縣人社局的錯誤行政行為被法院依法撤銷,委托人李某獲得完全勝訴,充分維護了其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將本案代理詞和行政判決書予以發布。
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連續工齡認定行政確認案勝訴,維護勞動者權益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員:
李廣成律師擔任本案原告李某與被告XX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經詳細了解案情和參加本案庭審,代理人現根據本案事實及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李某完全符合《關于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323號)(以下簡稱《復函》)對于合并計算連續工齡的規定。
1、原告李某于1984年9月經XX縣政府批準,以臨時工身份招收進入XX縣發電廠工作,1991年5月31日與XX縣發電廠簽訂了《山西省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書》,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一直在XX縣發電廠工作至今,期間從未離開或間斷。
2、根據《復函》的規定,李某在XX縣發電廠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轉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即李某1984年9月至1991年5月這段工作時間應當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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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局文件(靜政勞發(85)16號)中載明“經縣政府批準”,在計劃經濟時代,“縣政府批準”就是招錄手續,也屬于政府的正式招錄計劃。而且,該文件中明確載明招收的是“臨時學徒工”。可見,原告入職時不僅有招錄手續,而且用工性質也很明確,即臨時工。據此,被告所謂檔案中沒有招錄手續,既不是勞動合同制工,也不是臨時工的抗辯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三、被告所謂沒有用工指標的抗辯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根據《復函》的規定,只要按照相關規定招錄即可,并未強制規定和要求招錄時必須有指標。在計劃經濟時代,“縣政府批準”就是 “相關規定”。而且,不論招錄當時是否有指標,原告都是經過XX縣政府的同意和批準正式招錄入職的,這是毋庸置疑的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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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所謂當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當時XX發電廠沒有提供勞動合同,原告當然無法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都否認不了原告從1984年9月入職XX發電廠一直連續工作至今,且中間從未離開或間斷的客觀事實,也否認不了雙方自1984年9月起即成立勞動關系的客觀事實。
五、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晉行終字第204號生效行政判決,與本案案情相同(認定連續工齡部分),應當作為本案裁判的指導和參照案例。
綜上所述,代理人李廣成律師認為:原告李某的情形符合認定連續工齡的條件,對其1984年9月至1991年5月這段工作時間應當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明顯不當,請貴院依法予以撤銷,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代理人:李廣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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