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是被害人維權效果比較好的方式,但往往也是啟動難度較大的維權方式。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的主動權并不在被害人,被害人只能通過刑事控告或者刑事自訴,讓國家公權力來主持公道,這就必然存在眾多被害人意志無法左右的因素。因此司法機關辦案對被害人實現維權訴求的影響,具有較大不確定性。
刑事控告是比較復雜的維權方式。刑事控告要求被害人及代理律師擁有公安機關的偵查技能,挖掘案件事實真相,并用法律的語言予以“犯罪化”的敘述,讓辦案人員迅速看懂被害人遭受的犯罪侵害,被控告人實施犯罪的手法、經過及觸犯的刑法罪名等。除了少數暴力型犯罪的刑事控告比較簡單外,大部分經濟犯罪案件的刑事控告都比較復雜。
兇殺案件中,只要有人報警,公安機關往往會立即出警、迅速刑事立案,展開全方位的調查,還經常會成立專案組。經濟案件往往控告難度比較高,成功率比較低。經濟案件和兇殺案件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案件事實相對復雜、法律判斷含糊不清、證據收集難度較大、辦案機關立案前后的態度不同等。
事實真相不夠清晰
兇殺案件的案情往往非常簡單,就是有人實施了暴力犯罪,導致被害人遭受人身、財產的重大損失。困難之處往往在于犯罪嫌疑人的鎖定和追捕。經濟犯罪等案件,案情往往相對更加復雜,牽涉的人員也比較多,犯罪行為持續時間也比較長,犯罪手法更加隱蔽,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往往各執一詞、真偽難辨。在一些比較簡單的輕傷害案件,也可能出現各執一詞,甚至被害人無法舉證,事實不明的情況。
例如,賀某涉嫌合同詐騙罪案:
賀某因賣某個不良資產債權,被購買方控告合同詐騙。該合同詐騙所涉及的行為前后延續了10年之久,背景訴訟錯綜復雜,牽涉到銀行、國有企業、民營企業、被害人個人、當時訴訟的代理律師等多方主體,涉及的多個民事訴訟都經歷了一審、二審、重審、再審、執行等。 要將這些錯綜復雜的案情、歷史脈絡、各個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各個訴訟之間的關系理清楚,是非常困難的,導致被害人刑事控告屢屢受挫。同樣,一旦刑事立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工作也是非常復雜的。
又如,溫某被故意傷害控告維權案:
溫某與其前夫因為房產分割問題發生糾紛,其前夫、前夫的女友帶領另外3名男子,闖入溫某家中,與溫某發生肢體沖突,導致溫某肋骨骨折、手部受傷。案發后,雙方均報警處理。經過鑒定,溫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溫某控告其遭受到故意傷害,要求追究對方5人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然而,公安機關并未予以刑事立案,在僅出具損傷程度意見之后,案件不了了之。溫某自行控告維權兩年多,都無法推進案件,后尋求律師的幫助。溫某將維權無果的原因歸咎于對方“找關系”,我們仔細分析了案件經過,詢問溫某是否有可能是因為證據不足,如果雙方各執一詞,溫某又無法提出其他證據,會導致公安機關難以認定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溫某起初說,對方5個人的證詞“不作數的,都在說謊”。在我們追問之下,才了解到,事發時,對方5個人,而溫某只有一人。溫某的兩個小孩雖然當時也在現場,但他們在溫某受傷后,才從房間走出來,并未看到肢體沖突的過程。在接受公安機關問話時,他們也表示不清楚肢體沖突的過程,不清楚溫某受傷的原因。而本案沒有其他任何證據可以證明發生了“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在8個人的筆錄中,溫某自己陳述遭受毆打導致受傷,而兩名證人表示不清楚溫某受傷原因,如對方5人否認發生肢體沖突,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事實真相難以還原,公安機關自然難以推進案件。
法律判斷含糊不清
在兇殺案件中,涉案行為的法律判斷往往非常清晰。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搶劫、綁架等,大家很容易作出初步的判斷,即使初步判斷有誤,如搶劫與搶奪的定性存在爭議,但也基本不會影響發生了犯罪事實應當予以刑事立案的基本判斷。然而,在經濟案件中,涉案行為的法律屬性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往往可能存在爭議。相比于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具有更強的滯后性,經濟行為又往往具有創新性,罪與非罪界限本身有時并非黑白分明。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并不能直接證明其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結論。經濟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判斷并不清晰,需要被害人及代理律師的充分論證。
例如,南京某公司涉嫌合同詐騙罪案:
廣東某公司對該公司進行收購,收購過程中,廣東某公司對南京某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后認為沒有問題,于是就收購了南京某公司。收購后廣東某公司發現,南京某公司還有一大堆債務,這些債務雖然都由南京某公司的原股東、原實際控制人提供連帶擔保,但債務主體是已經被收購的南京某公司,導致廣東某公司為收購的南京某公司償還債務,支付了大量資金。
在事實方面,南京某公司是否已經將涉案債務信息都以口頭或郵件方式告知了收購方,雙方各執一詞。在定性方面,作為南京某公司的原股東、原實際控制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各方爭議非常大。一審、二審、重審裁判的觀點也截然不同。
又如,李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案:
李某是被害單位的大股東、董事長,在被害單位的地產項目開發過程中,將被害單位貸款資金及預售資金與其實際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資金之間相互調配、互相拆解,最后資金周轉不暢、資金鏈斷裂。被害單位的小股東通過各種手段實際控制了被害單位,然后擬以被害單位的名義控告李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在該案中,李某多個公司資金調配不規范的情況,是否構成犯罪,雙方也是各執一詞,控辯審三方的觀點都有較大不同。
證據搜集難度較大
在兇殺案件中,公安機關會第一時間立案調查,并由經驗豐富的辦案人員積極主動全力偵查。然而,在經濟案件中,調查程序的啟動是由被害人申請、推動的,被害人與公安機關相比,無論是專業知識、辦案經驗還是物質、技術支持,都相差甚遠。所以,被害人主導之下啟動刑事程序的難度自然較大。實際上,這就存在一個悖論,在經濟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由于知識、經驗、技術、權力等不具備,無法取得足夠的證據,公安機關可能會以證據不足、犯罪事實不清為由不予受理,但犯罪證據本身就需要公安機關來主導調查取證,只有公安機關才能將犯罪事實查實查清、將證據材料收集齊全。而且,由于證據不足,被害人也無法通過其他合法的途徑進行有效維權。無論是通過投訴、信訪、申訴、控告、自訴、民事起訴等任何方式進行維權,都需要被害人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相關事實,如果被害人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則任何維權途徑都無法有效維權,被害人的維權行動就會陷入僵局。
當然,被害人自身也是有責任的。這類被害人之所以會陷入維權僵局,主要原因雖是被控告人犯罪手段比較隱蔽、被控告人反偵查能力比較強,但被害人的證據意識、維權意識不足,沒有及時采取維權措施,往往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例如,張某被詐騙控告維權案:
張某向代理律師陳述其遭受詐騙的過程:2013 年,張某因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被某省某市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羈押于當地看守所。張某的家屬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律師劉某某,劉某某自稱系廣東××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劉某某向張某的家屬承諾可以將人撈出來,但需要到北京找領導活動,費用是300萬元,且不需要簽訂委托合同。于是,張某的家屬簽署了授權書給劉某某,然后將300萬元現金拿給了劉某某。劉某某未開具發票。后張某所涉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后,劉某某向張某提出,其香港朋友吳某需要資金周轉,想找張某借600萬元,借款期限6個月,月利息3%。劉某某還稱吳某會提供一套香港的房產作為抵押,如果到期未還,他也會負責幫忙追回借款。出于對劉某某的信任,張某在未見過吳某,也不曾跟吳某聯系過的情況下同意借款,并按照劉某某的安排,把款項打至第三人包某某的銀行賬戶。
借款期限屆滿后,吳某一直未還款,也未如約支付利息。于是張某主動聯系劉某某,劉某某承諾一定會幫助張某追回借款。2015年9月底,吳某仍未歸還相應款項,張某繼續催促劉某某,劉某某僅在電話中承諾一定會幫助張某去追回借款。
追討借款無果,張某只能求助律師。在律師的建議下,張某直接按照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吳某的居住地址去尋找吳某,結果發現,吳某并未居住在借款合同所載明的地址。張某又去借款合同所載明地址尋找聲稱當作抵押的房產,結果發現,早在借款發生后,該房產已經出售給他人。再后來,張某繼續不斷向劉某某溝通,要求他將款項追回來,但劉某某均未作回復。于是,張某意識到自己被詐騙后,采取了各種維權措施,但均由于證據不足,維權均宣告失敗。
張某向劉某某所在地司法局投訴劉某某違規執業、受委托后騙取當事人財產的行為,但是,當地司法局以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投訴處理的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的“投訴事項已經律師協會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門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張某向當地律師協會投訴劉某某,當地律師協會出具復函認為,投訴事項證據不足,不成立。
張某又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吳某及劉某某作為共同借款人,要求他們共同償還借款 600萬元及其利息。法院判決認為,吳某應當償還借款本息。但是,張某要求被告劉某某對被告吳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無奈之下,張某又向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控告,控告劉某某詐騙其900萬元的犯罪事實。 然而,張某除了其自己的陳述、其家屬的證言、當時取現的記錄、轉賬的記錄、張某不斷向劉某某催還的短信記錄之外,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劉某某的詐騙事實。
該案被害人張某維權的突破口在于找到名義借款人吳某以及收款賬戶所有人包某某,調查他們與劉某某的關系,相關資金最終的去向。如果公安機關能夠找到名義借款人吳某以及收款賬戶所有人包某某進行調查,該筆款項與劉某某有無關聯、什么樣的關聯,以及劉某某有無犯罪事實就非常清晰明了。然而,一方面,被害人張某無力進行這些調查取證行為,沒有辦法提供證據證明劉某某、吳某、包某某三人的關系,更無法證明這筆資金實際被劉某某非法據為己有;另一方面,公安機關認為刑事立案的前提是被害人張某自己進行相關核實工作、提供這些證據材料,否則難以證明存在犯罪事實。由此,刑事控告也陷入僵局,難以推進。
本案張某維權無門,既有劉某某作案手法隱蔽、反偵察能力強的原因,也有張某自己的疏忽大意,以及證據意識嚴重缺乏,并沒有留存相關證據材料的原因。司法實踐中,此類情形比較普遍,很多被害人控告維權時,都存在證據搜集障礙導致維權困難的問題。
立案前后思維不同
刑事立案后,為了構建完整的證據鏈條、有效破案,司法機關需要的辦案思維往往是“有罪推定”。在“有罪推定”的思維指導下,猜測犯罪嫌疑人如果是犯罪人,他會采取什么樣的手段實施犯罪、會留下哪些證據材料等。在被害人刑事控告時,辦案機關基于慎重考慮,辦案思維往往是“無罪推定”,對刑事控告的犯罪事實、證據材料及邏輯關系進行質疑。被害人及代理律師需要進行充分的說服、解釋,爭取讓司法機關為被害人主持公道,維護被害人的權益。兇殺案件中這種立案前后思維的差別不明顯,但經濟犯罪案件中,辦案機關立案前后思維的差別就比較明顯,這會給被害人及代理律師的刑事控告造成一定的困難。
例如,任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案:
被害單位發現自己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產生經濟損失后,積極進行刑事控告維權。但是,由于被害單位沒有足夠的案件處理經驗,無法搜集足夠的證據,無法厘清任某職務侵占的具體犯罪手法和具體的犯罪金額等,只向公安機關提交了寥寥幾頁紙的控告材料。公安機關對被害單位提交的簡單控告材料,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犯罪事實,達不到刑事立案的標準,不予立案。雖然后續被害單位多次向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控告,但辦案人員都是以無罪推定的思維來質疑刑事控告材料,最終都認為被害單位雖然遭受到一些損失,但被害單位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任某存在職務侵占的犯罪事實,不予刑事立案。
無奈之下,被害單位委托代理律師協助刑事控告,代理律師從被害單位的眾多損失中挑選其中一單犯罪金額90萬元的職務侵占犯罪事實,將任某該宗犯罪事實、犯罪手法都梳理得非常清楚,證據鏈條環環相扣,達到充分證明任某利用職務便利,將被害單位的 90 萬元資金非法據為己有的證據標準。于是,公安機關根據刑事控告的事實對任某進行刑事立案。刑事立案后,代理律師又協助被害單位將被任某涉嫌職務侵占的其他將近2000萬元的職務侵占犯罪事實再次進行逐一梳理,證據充分的部分以補充控告的形式與公安機關溝通。證據不充分的部分,則以犯罪線索的形式,向公安機關提交,請求公安機關一并偵查。于是,公安機關就根據這些犯罪線索和證據材料,積極偵查,探究如果任某犯罪成立,他是采用了哪些犯罪手法實施犯罪的、具體作案過程如何等,公安機關采用相應的各種偵查方法去尋找證據材料、核查任某的犯罪事實。如此,被害單位的控告維權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賴建東律師
宋氏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長
一直專注于刑事案件的辯護與研究。
代表作:《全流程辯護》、《全方位質證》、《刑事控告實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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