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犯罪辯護律師:談監視居住相關事宜及權利救濟
司法程序是對權利的保護,也是對權力的規范和限制。《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目的亦在規范司法活動,保護公民的權利不被肆意侵害,最終維護法律權威。刑事強制措施有五個,分別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每一種強制措施都應當依法在規定的范圍內以要求的方式實施,任何人不得逾越。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备鶕幎?,只有案件被立案之后才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否則屬于違法行為。這是最基本要求和認識。
監視居住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介于取保候審和逮捕之間的非羈押型強制措施,在執行層面分為住所執行和指定居所執行。其中以住所執行為原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為例外。監視居住作為刑事強制措施在適用和執行時比較特殊,雖然不在羈押場所,但因不受監督而可能存在違法訴訟活動的身影,故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一直被詬病。
一、監視居住的適用情形
監視居住情形有三,第一符合逮捕條件并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五種情形的;第二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繳納保證金的;第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前兩款規定的。除前述三種之外,不得違法采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
法律規定監視居住的情形只有前述三種情況,如果檢察院未批準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但是在實踐中,往往存在檢察院未批準逮捕而偵查機關采取了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此種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可以依法控告和申訴。
二、監視居住的執行
監視居住是刑事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方式有二,原則上在住所執行,例外情形是指定居所執行。所以,監視居住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區別在于,監視居住屬于刑事強制措施,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則屬于監視居住的執行方式。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僅限于兩種情形,第一在辦案機關所在地的市、縣無固定住處;第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值得注意的是,監視居住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三、其他強制措施與監視居住的銜接適用問題
(一)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能夠變更為監視居住嗎?
監視居住可以理解為逮捕的替代性強制措施,前提是符合逮捕條件,但因存在例外情形而不適于羈押。這是立法本意。取保候審條件異于逮捕條件,所以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肯定不能認為具備逮捕條件,也就不能變更為監視居住。
(二)檢察院未批準逮捕,公安機關能直接監視居住嗎?
公安機關只能提請批準逮捕,逮捕權的批準機關是檢察機關,而逮捕決定機關又分別是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因此,在司法過程中,如果偵查機關認定符合逮捕條件,但檢察機關未批準,公安機關只能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而不能徑行監視居住。
2014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在《偵查監督部門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答》中明確:監視居住為逮捕的替代措施,因此,除刑訴法第72條(現為75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適用監視居住的前提條件是符合逮捕條件。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符合逮捕條件而決定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就不能直接變更為監視居住。如果案件經進一步偵查取得新的進展,已符合逮捕條件,公安機關可以重新提請審查逮捕或者依法決定監視居住。發現公安機關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直接予以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糾正。
根據前述規定,除了取保候審不提供保證人或者保證金,以及違反取保候審要求的情形外,適用監視居住的前提條件必然是逮捕,如果沒有逮捕不能監視居住。筆者認為,該問答中稱的“如果案件經進一步偵查取得新的進展,已符合逮捕條件,公安機關可以重新提請審查逮捕或者依法決定監視居住。”有違刑訴法的規定,逮捕權批準機關在檢察院,如果其未批準逮捕,即便公安機關認為具備了逮捕條件也不能監視居住,否則就默認了公安機關具有了批準逮捕權。
四、對違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督
公安機關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無須事前司法審查,但是檢察機關有權事后監督。《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行監督的規定》明確,啟動監督分為主動啟動和被動啟動,其中被動啟動就是經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控告、舉報、申訴?!?/p>
監視居住的適用不常見,但是在個案尤其是被媒體曝光的部分案件中指居比較常見。因為指定居住監視居住脫離的羈押場所的監管,有可能會發生違法訴訟活動,這也是指居被詬病的重要原因。
偵查機關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開展偵查活動,同樣辯護律師也可以依法會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往往存在不讓會見或者變相拒絕會見的情形,對此辯護律師可以依法投訴反映。《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行監督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檢察機關發現“違法限制被監視居住人與辯護律師會見、通信的”,“應當依法向執行機關或者辦案機關提出糾正意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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