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掌管著村里面的大大小小的事情,而村委會是由村干部組成的,而村干部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村委會每5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
在換屆選舉中,大家一定要注意遵守換屆選舉的秩序。在實踐中有過這樣的案例,在村委會換屆選舉中,男子張貼競職演說稿、向村民發(fā)演說稿,在QQ群發(fā)演說稿,被拘留六日,他將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一審:諸暨市人民法院,案號:(2017)浙0681行初371號)
(二審: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8)浙06行終122號)
(再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9)浙行申284號)
紹興市上虞區(qū)某街道某村開展村級換屆選舉,竺某作為自薦人發(fā)表了競職演說,在競職演說結束后的當天下午,竺某在村委宣傳欄處張貼競職演說稿,并將競職演說稿分發(fā)給村民、在村民QQ群中發(fā)送競職演說稿進行拉票。
之后,當地街道辦事處向上虞區(qū)公安分局發(fā)函,認為竺某在此次村委會換屆選舉中存在賄選嫌疑,要求上虞區(qū)公安分局作進一步調查處理。
上虞區(qū)公安分局調查之后,對竺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書認為竺某的行為破壞了村級換屆選舉工作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竺某行政拘留六日。
竺某不服處罰決定,向紹興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紹興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上虞區(qū)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竺某不服,向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處罰決定以及行政復議決定違法。
諸暨市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上虞區(qū)公安分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對竺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判決駁回了竺某的訴訟請求。
竺某不服,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
竺某在宣傳欄處私自張貼競職演說稿,并將競職演說稿分發(fā)給村民、在QQ群中發(fā)送競職演說稿拉票的行為,已經影響村級換屆選舉工作秩序,上虞區(qū)分局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處罰,并沒有明顯不當。
因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了竺某的上訴。
竺某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再審,浙江省高院再審認為:
竺某的行為可以認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行為。
對于村級換屆選舉違法行為治安處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四十條都只作了比較原則的規(guī)定,根據立法精神及實際情況,賦予了公安機關對違反村和社區(qū)組織換屆選舉違法行為進行認定處罰的裁量空間。
上虞區(qū)分局結合實際,對竺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處罰,沒有超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范圍,
因此,浙江省高院再審判決駁回了竺某的再審申請。
說句題外話,竺某起訴的是確認行政處罰決定以及行政復議決定違法,但是其實更規(guī)范的訴訟請求是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以及行政復議決定,同時竺某還可以同時提起要求賠償拘留六日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的訴訟請求。而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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