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刑事律師張秀峰刑事辯護研究
基本案情
初中生江某因春游與同班女同學聊天引起鄰班同學胡某不滿,胡某糾集其他同學數次揚言要毆打江某。某日孫某等7名同學去教室要求江某去廁所,江某被迫前往,并攜帶折疊刀藏于衣袖內。在廁所,江某遭多人圍毆,掏出折疊刀亂揮,導致兩人重傷一人輕微傷。
法院認為:江某因遭受多名學生霸凌而攜帶折疊刀被迫前往現場,在面臨對人毆打時持刀反擊,綜合全案情節,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宣告江某無罪。
辯護要點
一、如何區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要綜合考量案發起因、是否為主要過錯方、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情節,結合同年齡段未成年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面對霸凌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擊不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一般來說,互毆行為人主觀上都有侵害對方的故意,并積極追求或放任對方傷害結果的發生。正當防衛行為則具有被動性和防衛性,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行為往往表現出防衛性和一定的節制性。
二、如何認定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立足當時的具體情境,從行為人一般認知的角度,綜合霸凌者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做出合理判斷。通俗的講就是,在面臨非法侵害時,如果用較緩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時,就不要用激烈的防衛手段;當侵害行為已經被制止時,就不要再繼續對侵害者進行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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