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到來,不少大學生都會選擇做點日結兼職,市場上雖然兼職崗位不少,也要擦亮眼睛選擇,尤其是涉及個人隱私信息的出借出售時,更加不能隨意接受,不然往往最后酬勞沒掙多少,還可能惹上意外的糾紛。
基本案情
李華(化名)是在校大學生,假期經常會找些日結兼職掙點零花錢。一次兼職期間,用工單位讓李華用自己的身份證注冊了一個手機號,后將身份證復印件、手機號一并交給單位的工作人員,并配合進行了“掃臉”。當日結算完報酬后,李華便離開了。
一年多后,某知名運動品牌公司發現某知名電商平臺一網店售賣帶有其品牌logo的假冒商品。經調查,該網店登記的經營者為李華,遂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李華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開支共計30萬元。
李華辯稱,其是被冒名注冊網店,沒有實際參與網店經營,對網店的售假行為不知情,也沒有從中獲利,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庭審時,某知名運動品牌公司確認案涉網店已經關閉。
裁判結果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李華向某知名運動品牌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20000元。
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徐家靜
本案中,案涉網店經營者未經某知名運動品牌公司的許可,在店鋪銷售侵害某知名運動品牌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李華作為案涉網店登記的經營者,雖主張其是被冒名注冊網店,但按該電商平臺開設網店的流程可知,李華不僅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還配合完成了刷臉采集個人生物特征信息等實名認證手續。相關事實證明,李華對注冊網店是知情且配合的,不屬于其所稱的“被冒名注冊”。李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出借個人身份信息存在的法律風險,故其出借個人身份信息注冊網店,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綜合被侵權品牌知名度、侵權行為持續時長及銷售情況等因素,依法判決李華賠償某知名運動品牌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20000元。
法官提醒,信息網絡時代,身份證、銀行卡、手機號等均是重要個人信息,切忌貿然出借或出售。否則,不僅可能導致信息泄露,還可能因在客觀上為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提供幫助而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同時,公民在求職過程中也需增強法律意識并提高警惕,謹防掉入求職陷阱、泄露個人隱私。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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