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聞某因回收大量購物卡并出售獲利,被指控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邵某利用虛假合同騙取購物卡,并與聞某交易。聞某以9折的價格收購了1.62億元的購物卡,獲利超過100萬元。案件發生后,聞某退回100萬元。
法院判決
崇安區人民法院認為,聞某主觀上并不符合“明知是贓物”的條件,因此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公訴機關隨后撤回起訴,法院同意,聞某當庭釋放。
主要問題
收購他人騙領的購物卡并獲利是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裁判理由
對于聞某的行為,形成了三種觀點:
-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認為聞某長期從事購物卡回收,理應意識到其行為可能涉及犯罪。
- 構成非法經營罪:認為其未辦理相關經營許可,擾亂市場秩序。
- 不構成犯罪: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聞某明知購物卡為贓物,且其行為符合行業常規。
我們支持第三種觀點。雖然購物卡來源于犯罪,但沒有證據表明聞某主觀上明知其為贓物。其交易行為正常,價格合理,且未違反相關法律。因此,法院撤回起訴并釋放聞某的決定是適當的。
總結
聞某的行為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或非法經營罪,符合經濟法律調整,建議對其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刑事案件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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