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 存量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中的耕地認定范圍包含了“二調”以來土地利用現狀為耕地或應按照耕地管理的土地等。
那么在2020年7月3日以后的新增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對耕地的認定范圍是否也是按照存量問題中的耕地范圍來認定?
例如,“二調”為耕地,“三調”為建設用地,但未經依法依規變更用途,房屋在2020年7月3日以后建設,是否也認定為新增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在處理上是否也需要按照“零容忍”的要求拆除復耕?
回復:您好!根據《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專項整治行動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關于印發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協調機制辦發〔2020〕1號)有關要求,存量問題和新增問題在耕地范圍認定上一致的。
至于是否屬于新增問題,要實事求是,結合地類現狀、歷史沿革等因素進行綜合判定。
此外,以“零容忍”的態度遏制新增問題,是要求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及時消除違法狀態,如依法完善用地手續,而不是都一概要求拆除復耕,避免簡單化,“一刀切”。(執法局)(轉自 :自然資源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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