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都某,原為某公司業務員,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捕。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其提起公訴。都某與其子在某高校宿舍區與教授李某發生爭執并互毆。都某拳擊、腳踹李某,導致李某鼻腔出血。警方到場后,將都某父子帶走,李某隨后因心臟病突發去世。鑒定顯示,李某有高血壓和心臟病,因情緒激動和外力影響導致心臟驟停。
法院認為都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賠償經濟損失23425.19元。都某不服,提出上訴,但高院維持原判。
二、爭議焦點
都某的行為是否應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
三、裁判理由
在本案中,主要有三種觀點:
- 有人認為李某的死亡與都某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屬于意外事件。
- 也有人認為都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 第三種意見認為都某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因為他未能預見到拳擊他人頭部可能導致死亡的后果。
我們支持第三種觀點。都某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且都某未能合理預見其行為的風險。雖然李某有健康問題,但都某的暴力行為加劇了李某的應激反應,最終導致其死亡。因此,法院認定都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符合社會心理預期,合理合法。#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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