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譚某,因非法持有槍支被取保候審。岳西縣人民檢察院以其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提起公訴。譚某對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請求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理由包括譚某自首、認罪悔罪、無前科、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病,生活在敬老院,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
法院查明,譚某借用同村村民的土槍,未辦理持槍證。因考慮安全,譚某向借槍村民請求保管,后因舉報被警方查獲。經鑒定,這兩支土槍屬于法律規定的槍支。譚某在接到警方通知后主動投案。
法院認為,譚某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情節嚴重,但因其主觀惡性不大且未造成其他后果,依法可減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譚某有期徒刑一年。譚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主要問題
“情節嚴重”與“犯罪情節較輕”是否矛盾?一方面,譚某的行為確實屬于情節嚴重;另一方面,緩刑適用條件要求犯罪情節較輕。
三、裁判理由
緩刑適用條件包括犯罪情節較輕、悔罪表現等。雖然譚某的行為在法律上屬于情節嚴重,但其主觀惡性小、未造成嚴重后果,且具有自首和悔罪表現。綜合考慮,法院認為譚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因此對其宣告緩刑是合理的。
綜上所述,譚某的案例表明,盡管存在“情節嚴重”,但在具體案情中,仍可適用緩刑,反映出法律適用的靈活性和人性化。#刑事案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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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濤律師,鄭州知名刑事訴訟官司律師,律師團負責人,首席刑事辯護律師,14年刑事案件辦案經驗,擅長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和復雜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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