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東滿懷期待地踏入A公司
可工作僅三天
他就收到一條微信消息
——“你不用來上班了。”
不僅如此
他很快發現
公司已經悄然注銷
那么
小東能要回這三天的工資嗎?
小東通過A公司面試正式入職僅3天,就被通知“不用來上班了”。其間,A公司沒有和小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向其發放工資。7天后,小東發現A公司已辦理注銷登記,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工資和及違法辭退賠償金。
近日,廈門同安法院公布此案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
小東與A公司之間已形成了勞動關系,公司應支付小東三天工資,共計689元;
A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應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5000元;
A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王某、張某作為公司股東,應當對公司注銷前未清償債務承擔責任。
最終判決王某、張某向小東支付上述款項。
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公司注銷不是逃避責任的擋箭牌
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清算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未經清算企圖通過注銷來逃避債務是行不通的。
而面對像小東這樣的困境,勞動者可積極采取措施維護自身權益,如:若公司注銷前進行清算,但遺漏債權或仍未支付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要求在清算財產中優先受償;若公司未依法清算便注銷,經勞動仲裁未果,勞動者可向法院起訴原公司股東、董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另外,勞動者也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對公司的注銷情況及拖欠工資問題等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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