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階段
刑事控告是被害人刑事維權的第一步。這個階段經常遇到的問題是公安機關拒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予立案。公安機關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不清或者不是被控告人實施的,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此時,被害人刑事控告無法推進。被害人不服,可以尋求申請立案監督等其他救濟。立案監督既包括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也包括向其上級公安機關提出復核。同時,被害人也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要求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行為進行立案監督。
拒絕受理
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自首的,公安機關都應當接受,接受相關證據材料,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并且將受案回執交給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該類規定已經非常具體、明確。然而,在辦案過程中,被害人及代理律師遭受刑事控告受理難的問題也偶有發生,此時,被害人及代理律師只能通過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立案監督進行救濟。
例如,某貿易公司被職務侵占控告維權案:
我們接受被害單位的委托到當地派出所進行刑事控告。當地派出所辦案人員收取刑事控告書及部分證據材料后,還對代理律師制作詢問筆錄、出具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然而,辦案人員表示因為不是正式受理案件,只是暫時收取證據材料,因此不能出具受理回執。我們不同意,認為是正式報案,辦案人員也收取了證據材料,還制作報案的筆錄,當然應該出具受理回執,這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經過溝通爭取,辦案人員最終才同意出具受理回執。
又如,劉某被詐騙控告維權案:
被害人劉某向張某購買一批二手車,交付款項后,劉某收取車輛,將車輛放置在其倉庫中。某天夜里,該批車輛被人全部“盜竊”,經過報警處理,公安機關介入了解情況,才發現“盜竊”車輛的人,是該批車輛的所有權人和債權人,劉某無法要求他們返還車輛。此時,劉某才發現,張某并無車輛的處置權,其謊稱是該批二手車輛的所有權人,騙取劉某的信任,讓劉某陷入錯誤認識,交付了款項。最終,劉某遭受詐騙,錢貨兩空。無奈之下,劉某擬向公安機關刑事控告張某詐騙的犯罪事實。于是,代理律師協助被害人劉某到當地A市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控告,然而,公安機關告知犯罪嫌疑人張某已經因為其他的詐騙案件被B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因此拒絕受理,要求被害人劉某去B市公安機關刑事控告。于是,代理律師又陪同被害人劉某到已經對犯罪嫌疑人張某刑事立案的B市公安機關繼續報案,要求予以立案。然而,辦案人員告知,劉某被詐騙的犯罪事實并未發生在其轄區,不屬于其管轄的刑事案件,因此拒絕受理,告知劉某向A市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控告。溝通無果后,劉某只能向公安機關或者向檢察院以申請立案監督的方法,來解決公安機關拒絕受理的問題。
再如,某公司印章被偽造控告維權案:
該公司系日某公司的大股東,日某公司另外幾名股東為梁某等人。梁某等小股東為了獲得日某公司的控制權,變更工商登記,偽造了大股東被害單位的印章,并用該印章召開了日某公司的股東會,通過了變更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的股東會決議,并順利進行了日某公司的工商登記變更,獲得了日某公司的實際控制權。被害單位的經營注冊地址在A市,而日某公司的經營注冊地址在B市,犯罪行為發生在B市日某公司。事后,被害單位向犯罪行為所在地B市公安機關某派出所控告梁某等人偽造被害單位印章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收取了刑事控告材料,但是始終以正在調查、屬于經濟糾紛等理由未予正式受理,更未刑事立案。無奈之下,被害單位向其經營注冊所在地A市公安機關某派出所進行刑事控告,A市公安機關要求被害單位到犯罪行為所在地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控告。我們告知A市公安機關,被害單位已經到B市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控告,但無果。于是,A市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告知被害單位,既然已經先行向B市公安機關進行刑事立案,那么只有等到B市公安機關的立案審查有了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結果后,A市公安機關才能受理立案。因此,辦案人員要求被害單位出具B市公安機關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書面材料,才能予以受理。無奈之下,被害單位只能繼續向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
不予立案
對于被害人的刑事控告,公安機關都應當受理案件,并進行審查,出具審查結果。對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審查的結果既可能是作出刑事立案的決定,也可能是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就會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3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對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處理結果,被害人可以進一步采取救濟措施,包括復議、復核及立案監督。被害人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如復議決定維持不予立案的決定,被害人仍然不服,則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經過公安機關復議、復核仍然不予立案的,被害人還可以申請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應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予以刑事立案。
例如,彭某控告張某涉嫌非法經營罪案:
彭某認為張某的非法經營行為損害了其利益,因此委托律師向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控告彭某涉嫌無證經營加油站的非法經營事實。后公安機關經過審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認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彭某認為張某的非法經營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通知書不服,于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向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作出復議維持結論后,控告人就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復核。復核結果如果依然是不予刑事立案,則彭某只能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又如,李某家屬控告維權案:
李某被發現在某個小區墜亡,死亡3天后才被群眾發現,公安機關介入調查,調查結論認為,未發現他殺跡象。法醫鑒定機構對被害人李某進行死因鑒定,鑒定意見顯示被害人“符合高墜致重度頭部、胸腹部損傷死亡”。李某的家屬認為公安機關沒有盡責調查,明顯是他殺,不可能是自殺,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刑事立案。盡管被害人家屬提出諸多訴求,但公安機關仍然認為沒有他殺跡象,遲遲不予刑事立案。李某的家屬維權無果,向律師尋求幫助。
代理律師向被害人家屬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第一,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保持充分溝通,并提出明確的調查建議與維權訴求。律師需要特別建議被害人家屬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保持密切溝通。不論采用什么方法,溝通過程中,被害人家屬都需要達到兩個目的:首先,了解公安機關都做了哪些工作、調查了哪些人、收集了哪些證據、走訪了哪些群眾、調取了哪些監控錄像、調取了哪些聊天記錄等,對于為什么沒有他殺跡象的理由應當具有充分的說服力。據此,被害人家屬就可以推敲、判斷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工作是否充分,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是否準確。其次,提出建議或要求公安機關繼續調查的方向和內容,提出明確的訴求。在了解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工作內容后,家屬或律師可以提出公安機關沒有做足的工作、遺漏搜集的證據,提出公安機關應當繼續調查的方向和調查事項,要求公安機關去做這些調查取證的工作。畢竟,刑事案件偵查取證的權力和資源都在公安機關,不論是與辦案人員溝通,還是要求檢察院偵查監督,最終目的還是督促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努力辦案、盡職調查。
第二,走訪相關人員、尋找相關證據。盡管被害人家屬、律師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充分溝通,要求他們盡職調查取證,但有效溝通的前提是被害人家屬、律師非常了解案件情況,甚至有相關辦案經驗,必要時,家屬需要實地走訪案發地點、走訪相關人員、尋找相關證據線索和材料,如此,才能夠給辦案人員提出明確的偵查方向和建議。
第三,向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求助。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外問題,如果影響到案件的定性、被害人的控告維權,則被害人需要及時尋求專業人員的幫助,如會計師、醫生、法醫專家等。 在損傷程度、死亡原因、精神狀況等法醫鑒定事宜與刑事控告維權息息相關時,律師首先建議家屬向法醫專家求助。在該案中,我們建議被害人家屬首先尋求法醫專家的幫助,讓法醫專家對被害人的死因鑒定意見、被害人的身體受傷情況等進行專業分析,復核審查死因、被害人的身體受傷情況(生前傷與死后傷)、損傷成因等方面問題。經過法醫專家的復核審查意見,被害人家屬的接受程度會更高。如果被害人家屬自己委托的法醫專家復核審查意見也認為排除他殺的可能,被害人家屬接受程度也會更高;如果復核審查意見認為被害人死因存疑,提出諸多疑點和意見,這些是被害人家屬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進一步溝通的重要依據,也可以作為家屬申請重新鑒定的重要依據。
再如,林某家屬控告維權案:
被害人林某在羈押場所死亡,辦案機關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林某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鑒定意見顯示“林某符合因慢性硬腦膜下出血致急性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死亡,死亡數天前的摔跌可致上述死亡”。辦案機關也出具情況說明,證明林某在死亡前3天摔倒一次。
林某的家屬對該死因鑒定意見非常不滿意,但與相關辦案機關溝通無果,于是尋求律師的幫助。我們馬上建議林某的家屬尋找法醫專家溝通,聽取法醫專家的意見。溝通之后,法醫專家也對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提出質疑。于是,被害人家屬委托法醫專家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死因鑒定意見進行文證審查。法醫專家審查之后,出具了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認為“被審查人林某系慢性硬膜下血腫死亡,慢性硬膜下血腫的形成時間在3周以上,與3天前的所謂‘跌倒’無關;××人員缺乏必要的謹慎注意,存在明顯的救治延誤,其過失行為與被審查人林某最終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該審查意見有力地支持了林某家屬的訴求,且暴露了相關監管人員的過失行為,為后續家屬繼續維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偵查階段
對被害人來說,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是控告維權成功的第一步,但并不意味著對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就一定能夠控告維權成功。很多時候,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抗辯、案件證據、法律適用等多種問題,刑事案件很可能無法推進。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后,常見的問題是案件遲遲無法推進,或者公安機關直接撤銷刑事案件,并未繼續偵查,更未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此時,被害人刑事控告維權就難以推進。
立案后未推進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后可能由于證據收集難度大、偵查方向不準確、犯罪嫌疑人辯解、相關證人拒不配合等多種主客觀原因,案件遲遲無法推進。此時,從維權的有效性出發,被害人及代理律師需要做兩方面的工作:其一,積極搜集證據及證據線索,提供給偵查機關,幫助偵查機關順利推進案件;其二,催促偵查機關積極搜集調取證據。如此,或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動案件順利偵辦。
例如,倪某被故意傷害控告維權案:
倪某和王某因生活瑣事口角糾紛,兩人發生肢體沖突,后倪某被送往醫院救治,被診斷出喉骨嚴重骨折,在醫院住院將近一個月,后聲音沙啞異常,無法恢復正常,日常生活工作都受到嚴重影響。法醫鑒定意見顯示,損傷程度暫定為輕傷一級,等傷情穩定后,再進一步鑒定。根據法醫專家介紹,再次鑒定可能會鑒定出重傷的傷情結果。
倪某案發后第一時間報案維權,控告林某對其實施故意傷害行為,要求追究林某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輕傷的傷情鑒定意見出具后,公安機關就對林某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為由刑事立案,案件順利進入偵查階段。然而,林某對雙方爭執的過程、被害人倪某受傷的原因等,有另外一番解釋,林某講述了另外一個版本的案發經過。因為找不到其他證人,事發現場也沒有監控錄像,林某和倪某雙方又各執一詞。公安機關并沒有對犯罪嫌疑人林某采取任何強制措施,案件無法推進,倪某的控告維權效果不佳。
被害人及代理律師需要在分析證據狀況的基礎上,做兩方面的工作:其一,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配合公安機關尋找目擊證人,為公安機關提供證人,協助公安機關搜集更多證言,并要求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林某采取強制措施。其二,代理律師向公安機關提交法律意見,雖然本案缺少監控錄像,但犯罪嫌疑人承認與被害人發生過肢體沖突,現場只有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被害人的受傷部位特殊———喉部,該部分受傷極有可能不是被害人自傷自殘導致的,可以認定為犯罪嫌疑人造成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
撤銷刑事案件
刑事控告過程中,被害人也可能會遇到公安機關立案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需要繼續追究刑事責任等原因而撤銷刑事案件,此時,被害人刑事控告維權失敗。被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決定,想要進一步維權,可以做兩方面工作:
其一,積極搜集新事實、新證據,繼續控告,要求予以立案調查。不可否認,這種情況下被害人繼續控告要求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的難度是比較大的,案件畢竟經過一次偵查,公安機關也給出偵查處理結論,被害人想要推翻該結論,認為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決定是錯誤的,難度可想而知。 但以新犯罪事實或者證明犯罪事實的新證據為由繼續控告,是比較有效的救濟路徑。
其二,對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只要有證據證明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證明被控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進行刑事自訴,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
例如,朱某等人涉嫌強迫交易罪案:
公安機關對朱某等人的強迫交易事實刑事立案,但調查后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于是,公安機關對朱某等人的強迫交易刑事案件作撤案處理。幾年后,朱某等人被指控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相關被害人在公安機關征集犯罪線索過程中,向公安機關控告朱某等人這兩宗強迫交易的犯罪事實。最后,該兩宗違法事實,被重新立案調查,繼續被指控為犯罪,并且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重要組成部分。辯護人提出,這兩宗指控的強迫交易事實,公安機關已經調查清楚,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已經案結事了,因此不能重新立案,繼續追究朱某等人的刑事責任。裁判認為,案件撤銷后,公安機關發現了新的事實和證據,重新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均符合有關規定。
又如,張某等人涉嫌職務侵占罪案:
作為被害人的邱某多次以公司名義到公安機關控告張某等人職務侵占,但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認為張某等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予以撤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屬于自訴案件。于是,邱某轉而以張某涉嫌侵占罪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賴建東律師
宋氏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長
一直專注于刑事案件的辯護與研究。
代表作:《全流程辯護》、《全方位質證》、《刑事控告實務》、《刑事風險防范》、《如何應對刑事危機》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