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鄧學平律師和施金萍律師在江西九江為一起開設賭場案當事人出庭辯護。當事人認罪認罰,鄧律師則為當事人做無罪和罪輕的復合式獨立辯護。近些年,有好幾起案件鄧律師都是這么操作的。
鄧學平律師近幾年代理了多起開設賭場案。其中,影響最大的是江蘇的一起由公安部掛牌督辦的特大跨境開設賭場案。該案被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報道,檢方指控賭資金額350余億、指控非法獲利11億余元。鄧律師為第一被告人辯護,取得了巨大的辯護成效。一審判決認定賭資180億元,非法獲利4.99億元,鄧律師將指控金額辯掉了近一半。此外,鄧律師還代理了因經營盲盒、經營德州撲克俱樂部被指控為開設賭場的案件。
賭博的本質特征是通過以小博大追求射幸經濟利益,玩家能實現資金流的閉合循環是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必要條件。通俗的說,必須要有玩家可以賺到錢。形形色色的積分、籌碼,如果不能變現為一般市場流通物,那么就只是游戲資格。賺取積分、籌碼就只是精神獎勵,并不具備經濟屬性,平臺就不能定性為開設賭場。一般而言,平臺不會自己提供兌換服務。有些平臺引入或默許“黃牛”、“銀商”或“票商”等幫助變現、支付結算的人員存在,往往具有指針意義。
不過在有些盲盒類案件中,從平臺玩家手中收購京東E卡和手機等在市場上可以公開、合法流通的商品并加價銷售牟利的行為,被錯誤的定性為是在替平臺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從而也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則是不正當的擴大了刑法的打擊范圍。在盲盒類案件中,抽中商品的價格是否遠遠超過玩家投注或支付的價格、平臺可否以退貨或拒提等方式將抽中商品變現等,是界定正常盲盒和開設賭場的關鍵。
在今天這個案件中,鄧律師當庭主張:可以收購積分券、幫玩家變現積分的黃牛的出現,是案涉德州撲克俱樂部是否涉賭的關鍵轉折點。在黃牛出現之前,按國際通行規則運行的德州撲克俱樂部不涉賭。期間舉行的撲克比賽,雖然也有高額獎金,但獎金是固定的且是提前公開的,本質上仍屬于體育競技比賽。
檢方指控圍繞俱樂部的設立和運營,鄧律師主張本案的定罪邏輯應當重構:鑒于無黃牛則無賭場,應當圍繞黃牛的引入、黃牛的管理和黃牛的利潤分成,結合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認定每個被告人的涉案金額和作用地位大小。鄧律師還從檢材來源不明、鑒定程序不中立、超范圍鑒定、成本存在少算漏算、賭資計算方法不正確、鑒定結論不合理等方面對鑒定報告進行了充分質證。鄧律師的辯護觀點獲得了同案其他辯護人的積極響應。
目前,司法解釋規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或者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或者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均被認定為情節嚴重,法定刑均為五年以上。導致很多案件明顯罪責刑不匹配。這樣的量刑標準明顯過于嚴苛,存在較大的修法調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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