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人員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很多人混淆精神傷殘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關系,甚至將兩者混為一談。其實,精神傷殘屬于殘疾賠償金范疇,同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賠償內容。
【案情】
原告田某訴稱,2023年9月4日,李某駕駛輕型貨車沿234國道行至曲陽縣境內時,不慎與同向行駛的田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其頭部嚴重受傷。經(jīng)司法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另精神傷殘等級為九級。
此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田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因對賠償事宜不能協(xié)商一致。遂,田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5年1月8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李某和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均認為,本案應當按傷殘等級十級計算賠償金額,而不認可按精神傷殘九級計算。
田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精神傷殘等級和精神撫慰賠償金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精神傷殘是人體的大腦因故受到傷害后的傷殘等級標準,主要用于補償實際損失。而,精神撫慰賠償金則側重于精神層面的撫慰。
【判決】
2025年3月10日,曲陽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對原告的精神傷殘等級雖不認可,但該鑒定系原告申請,法院依法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所作出,程序合法,結論客觀真實,且被告亦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反駁,故而法院對原告的傷殘等級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合理,本院予以認定。
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賠償金6300元。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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