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萬能型”終身壽險
卻無聲無息地失效了?
理賠時才得知“未繳保費”
到底是誰的錯?
案情簡介
2009年1月,小姚在某保險公司為父親投保了一份至尊雙利終身壽險(萬能型),基本保險金額為12萬元,保險期間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終身,年繳保費6000元,約定繳費期間為2009年1月24日至2014年1月23日。
同時 保險條款約定,對于第6個保單年度及以后的期繳保險費,若保單賬戶價值足以支付管理費用和風險保費,投保者可暫緩繳納當期期繳保險費,合同繼續有效, 當賬戶價值不足時,保險公司將通知投保人。小姚按期足額繳納5年的保費后,保險公司未再與小姚聯系,小姚也未再繳費。
2022年12月,小姚父親因疾病去世,小姚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卻被告知保單已失效,保險公司拒絕賠付。小姚認為,保險公司未盡到催告義務,導致他未能及時續繳保費,保單效力中止非其過錯。無奈之下,小姚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16.68萬元。
保險公司則認為,雖然小姚繳納了5個保險年度的保費,但其自第6個保單年度起未再繳費,保單內賬戶價值已于2021年4月30日扣完,同年6月30日保單失效,因此公司無需承擔理賠責任。
案件審理
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負有相應的催告義務。
案涉保險是 兼具壽險保障和投資理財功能的萬能險,該保險產品在為保單持有人提供死亡保障的同時,部分保費可以用于投資、積累現金價值,其保單賬戶價值由保費支付、投資收益和費用扣除等方面構成,計算方式一般為“賬戶價值=初始保費+追加保費+轉入保費+結算利息+持續獎金-初始費用-風險保費-領取金額-部分領取手續費”,比較復雜, 變動情況也主要由保險人掌握,作為普通民眾的 投保人很難及時得知保單賬戶價值何時不足、何時應當續交,也正因如此,案涉保險合同明確賦予賬戶價值不足時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通知義務。
本案中,保險公司 未能履行通知義務,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不應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承擔。現被保險人身故,小姚作為受益人有權主張保險金(扣除欠繳的風險保險費和保單管理費)。法院據此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原告15萬8千余元,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宜未雨而綢繆,毋臨渴而掘井。”保險是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風險管理工具,為個人和家庭提供經濟保障和心理安全感,是應對和化解未來風險的重要手段,但在保險合同履行的實踐中仍然存在信息不對稱、條款復雜等問題。在此提醒保險業從業者和廣大投保人:
保險公司承擔著社會風險保障功能,不應僅保障其自身的盈利,應當加強內部管理,規范銷售和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在銷售保險產品時,應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特別是對于保單賬戶價值、繳費期限、寬限期等關鍵信息,要確保投保人清晰了解。
投保人也應增強保險意識和法律意識,理性購買保險。在購買保險時,應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關于保險責任、免責條款、繳費義務等內容,必要時可向保險公司或專業人士咨詢。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間,投保人應關注保單狀態,及時繳納保費,避免因賬戶價值不足導致合同效力中止。此外,要妥善保管保險合同及相關資料,遇到問題及時與保險公司溝通協商,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作者:周慧文 潘 蓉
來源: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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