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后,協議離婚常被雙方視作一種“高效、體面”的解決途徑,尤其是那些不想多見面,又希望想要快速解決問題的夫妻。許多人認為,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離婚協議就萬事大吉了。然而,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點,若不加以注意,可能會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文將詳細介紹協議離婚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點,幫助大家更好地及時應對。
*具體案例 具體分析 法律科普 僅供參考
01、離婚協議,執行全靠“自覺”?
很多人以為,只要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這份協議就立即生效了。但實際上,離婚協議屬于附條件生效的協議,其生效的前提條件是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也就是說,即使夫妻雙方已經簽訂了離婚協議,但如果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那么這份協議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雙方完成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后,離婚協議才開始生效,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其次,即使離婚協議生效了,在執行過程中也可能會遇到各種難題。因為離婚協議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且在現實中,經常會出現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的情況。這種情況下,處理方式會因是否辦理離婚登記而有所不同。如果雙方尚未辦理離婚登記,此時離婚協議還未生效,任何一方都可以對協議內容提出修改或反悔,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但如果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已經生效,一方反悔的話,情況就比較復雜了。如果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反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相關協議。法院在審理時,會重點審查協議簽訂時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如果存在這些情況,法院可能會支持變更或撤銷協議;如果不存在,法院則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02、協議“埋雷”,離婚糾紛不斷
由于離婚階段,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情況下,在處理事情的時候非常容易帶著強烈的個人感情。在約定協議條款時,往往可能不夠詳盡,遺漏一些內容。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的核心文件,如果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條款表述模糊,非常容易引發爭議和糾紛。這種問題往往集中在兩個方面:
(一)財產分割
離婚協議當中關于財產的約定,比較容易在三個問題上出現遺漏。
1、隱瞞財產未曾發現;
2、夫妻共同債務明確不清;
3、夫妻財產中較為復雜的房產過戶問題。
在離婚協議里,隱瞞財產的情況屢見不鮮。夫妻一方可能出于私心,將部分存款、理財產品甚至名下的公司股權通過轉移或者用他人姓名開戶的方式隱藏起來,現實中,公積金、保險、虛擬財產(如數字貨幣、游戲賬號)等就比較容易被忽視。
案例1:隱匿財產的重新分割
鎮江趙某離婚后發現前夫以母親名義購房,資金源于共同財產。法院依據《民法典》第1092條,認定男方隱匿財產,判決補償女方50%房款。
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產,債務也要分清楚,否則后續可能出現一方被莫名追債的情形。比如說,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家庭名義對外借款,離婚后債權人卻只向另一方追討。而另一方若無法證明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就可能陷入經濟困境。
案例2:遺漏債務引發追償糾紛
馬某某與金某某協議離婚時未處理婚姻期間的10萬元銀行貸款,男方獨自償還后起訴要求分擔。法院依據《民法典》第1064條及《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83條,判決女方承擔50%還款責任。
其次就是房產過戶問題,因其涉及諸多復雜流程而非常容易產生遺漏。首先,房產可能存在貸款未還清的情況,然后,辦理過戶手續時所需的各項材料、稅費承擔等細節,也都應在協議中詳細說明,否則可能出現許多問題,例如獲得房產的一方可能因各種原因拖延過戶,使得另一方的權益無法得到及時保障;或者在過戶過程中,因手續不全、資料缺失等原因,導致過戶無法順利進行。
(二)子女撫養
在離婚協議中,撫養權的約定至關重要。然而,有些夫妻在簽訂協議時,對撫養權的歸屬和撫養方式約定得十分模糊。比如,只是簡單地寫“孩子由一方撫養”,卻沒有明確具體的撫養方式、撫養期限以及變更撫養權的條件。一旦雙方在孩子的撫養問題上產生分歧,比如一方認為另一方沒有盡到撫養義務,想要變更撫養權,那就有極大的可能,會因為協議中沒有明確的約定而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撫養費的約定也是離婚協議中的重要內容。很多夫妻在約定撫養費時,存在諸多問題:
- 有的沒有明確撫養費的數額,只是說“男方每月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卻沒有具體說明這個數額是多少;
- 有的沒有規定撫養費支付方式,是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還是一次性支付;
- 還有的沒有考慮到孩子成長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費用增加的情況,沒有約定撫養費的遞增機制,這些問題都可能導致后續的撫養費糾紛。
除此之外,對于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而言,探視權也是同等重要的法定權利。它對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現實中,很多離婚協議對探視權的約定存在缺失或不合理的情況。有的協議根本沒有提及探視權,有的雖然約定了探視權,但對于探視的時間、方式、地點等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容易導致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雙方因為探視權的問題產生糾紛。一方可能會以各種理由拒絕另一方探視孩子,或者限制探視的時間和次數。
03、規避風險,實際應用怎么做?
(一)全面調查財產:
1、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前,應當詳盡地調查共同財產狀況。對于銀行賬戶,不能僅關注日常使用的儲蓄卡,還需排查信用卡、定期存單以及可能存在的海外賬戶等。
2、查詢房產時,除了本地住宅,還應留意外地投資性房產、商業地產等,甚至要確認房產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況。
3、車輛方面,不僅要明確車輛本身的歸屬,還需查看車輛是否附帶車牌指標價值,以及有無未結清的違章罰款或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在這個過程中,專業的財務顧問或律師能發揮重要作用,最大程度避免一方隱瞞財產的情況發生。
(二)明確約定歸屬:
在離婚協議中,要清晰列出共同財產的范圍,不能有模糊地帶。
1、分割方式上,應根據財產的性質和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安排。以房產為例,若約定歸一方所有,不僅要明確具體的房產地址、面積等詳細信息,還應約定過戶期限。倘若因特殊原因短期內無法辦理過戶,需在協議中設置過渡條款,明確在此期間房產的使用、收益權歸屬,以及可能產生的費用承擔方式。
2、針對隱瞞財產的行為,要明確約定一旦發現,隱瞞方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如隱瞞財產全部歸另一方所有,并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作為補償,以此形成有效的約束機制。
(三)合理安排撫養權:
從孩子最佳利益出發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需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孩子的年齡、性別、生活習慣、學習環境,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教育背景、居住條件、陪伴孩子的時間等。
在協議中,要明確子女具體隨哪一方生活,另一方的探視權需細化到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比如,規定每周探視一次,每次探視時間為周六上午9點至周日下午5點,探視地點可以在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學習的前提下,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在孩子居住的小區公園或者另一方家中,避免日后因探視問題產生不必要的矛盾。
(四)明確撫養費條款:
1、撫養費的約定要充分考慮子女的實際生活和教育需求。金額方面,不能僅依據當地的基本生活標準,還需結合孩子的興趣愛好培養、醫療保健等潛在費用。
2、支付時間要明確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一般到孩子年滿18周歲或獨立生活為止。一些能夠達成共識的情況下,也可以提供至孩子大學畢業之后。
(五)確保協議自愿性:
協議的簽訂必須建立在雙方完全自愿的基礎上。任何一方不得通過威逼、脅迫等不正當手段迫使對方簽署離婚協議。
實踐中,威逼脅迫可能表現為言語威脅人身安全、以曝光隱私相要挾等。若存在此類情況,受脅迫方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申請撤銷協議中受脅迫部分的財產分割條款等。
(六)咨詢專業律師:
在簽訂離婚協議前,咨詢專業律師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律師憑借其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從專業角度審視協議內容。律師會仔細審查協議是否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例如:
1、在財產分割方面,是否遵循了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的原則,特殊情況下的傾斜分配是否有合理依據。
2、在撫養權和撫養費約定上,是否充分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權益。針對協議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潛在法律風險,律師能夠提前預判并給出合理的修改建議。比如對于一些模糊不清的條款,律師會建議明確表述,避免日后產生歧義引發訴訟。
【暢森律師告訴你】
夫妻協議離婚時,應充分考慮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以及協議合法性等多方面的問題,通過全面調查、明確約定、專業咨詢等措施,有效規避法律風險,保障雙方及子女的合法權益。通過律師的專業指導,能夠讓離婚協議更加完善,有效規避潛在的法律糾紛,為雙方的權益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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