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行政機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的行為是否屬于確認行政行為問題的答復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于行政機關頒發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的行為是否屬于確認具體行政行為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5號批復中的“確認”,是指當事人對自然資源的權屬發生爭議后,行政機關對爭議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作的確權決定。有關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初始登記,屬于行政許可性質,不應包括在行政確認范疇之內。據此,行政機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的行為不屬于復議前置的情形。
此復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頒發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的行為是否屬于確認具體行政行為的請示
(甘高法[2004]18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審理涉及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案件中,對如何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和法釋[2003]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理解不一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需經過行政復議的,是指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那么,對行政機關頒發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的行為,是否屬于確認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形成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行政機關頒發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的行為,不屬于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頒發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為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種意見認為,行政機關頒發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的行為,屬于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頒發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的行為不服,需行政復議后,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意見為第二種意見。
妥否,請予批示。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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