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租房遇“提燈定損”類似情況,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4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披露了這樣一起案件:租客退房時,被房主以“驗房時臺燈有灰塵,小碗丟失,鍋碗瓢盆不在原位等”為由不退還押金。經審理,最終,法院判決房主退還租客押金1500元。
▲圖據IC photo
租車退房時拿不回押金
房主:臺燈有灰塵、鍋碗瓢盆不在原位
花溪區人民法院披露的信息顯示,租客作為原告與作為被告的房主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租賃被告位于某小區房屋,租期兩年,租金1500元/月,租金半年一付,押金1500元,租賃期滿退還押金。
原告入住后發現房屋年久失修,房屋內沙發積灰,窗簾、冰箱生霉,電視機等電器損壞無法使用,后雙方進行協商,被告同意原告更換全新物品,但費用需原告自理。租賃時間到期前,原告提前2個月告知被告后續不再繼續租用房屋,要求退還押金,被告不予退還,報警處理無果后訴至法院。
原告認為在更換全新物品前,已與被告及其兒子進行友好協商,且被告同意原告自費更換物品,全新物品價值大于舊物,針對舊物原告未丟棄也未損壞仍保存完好在房屋內,不再續租也已提前通知被告,現被告不予退還,請求法院判決退還押金1500元。
被告認可前述內容,因原告及其妻子嫌棄房屋內部分物品生霉在先,所以才同意其自費更換。退房時被告前去驗房,發現房屋內臺燈有灰塵,原告沒有打掃干凈,鍋碗瓢盆不在原位置,甚至有小碗丟失跡象,要求打掃干凈并將舊物恢復原位,原告僅是打電話口頭通知不再續租也不合理,故不予退還。
法院判決:
房主理由無證據 退還租客押金1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租賃期限屆滿后,原被告未續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及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等規定,原告在租期屆滿前通過電話方式告知被告,符合法律規定。
關于被告辯解“驗房時房內有灰塵,原告沒有打掃干凈,鍋碗瓢盆不在原位置,甚至有小碗丟失跡象故不予退還”的意見,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對其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納。對原告主張被告返還押金1500元法院予以支持。
該案判決后,承辦法官對被告運用心理學的共情方法,耐心疏導,后被告以現金的方式主動履行了義務,原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法官提醒,租房時經常會遇到押金難退還,租房逾期不退房等情形,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明確租期、租金、押金以及房屋現狀等關鍵性條款,明確的內容可以從不同角度證明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租賃過程中,雙方都應妥善保管證據,以備不時之需。如發生糾紛,應進行積極協商,換位思考,互諒互讓。協商無果可報警或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切勿采取極端方式導致損失擴大。當事人在訴訟階段,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七百零三條至第七百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維權。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
編輯潘莉 責編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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