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師,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金融案件辯護律師,合同詐騙案件刑事律師、經(jīng)濟案件刑事律師。專注于詐騙罪辯護律師和經(jīng)濟犯罪辯護、民營企業(yè)家辯護律師。與辯護律師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合同詐騙罪、虛擬數(shù)字貨幣犯罪、金融經(jīng)濟犯罪系列案件)
目錄
一、基本情況和裁判觀點
二、刑事法理剖析:從民事關系著手,實質衡量是否屬于詐騙行為
三、刑事法理剖析:詐騙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整體認定方法
四、結語
要嚴格區(qū)分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jīng)濟糾紛、一般的欺詐行為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只有在用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無法進行調整,不足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且行為人的相關行為達到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符合罪刑法定原則時,才能適用刑法來進行規(guī)制。
這是《刑事審判參考》第1616號案例《林某某被訴詐騙案——如何準確認定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確定的原則。該案例對詐騙罪的欺騙行為認定提供了指導性的法理分析,對刑事律師有重要參考意義。
一、基本情況和裁判觀點
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原系A公司員工,與張某某、黃某某等人共同參與霍林郭勒市民用機場工程的施工。2014年,B公司將機場附屬工程分包給A公司,林某某作為A公司簽約代理人簽訂合同。由于該工程實際由林某某等人以掛靠形式承攬(借用A公司資質),工程款由B公司支付至A公司賬戶后轉至黃某某指定賬戶,或由鄧某某(系黃某某名下霍林郭勒市某裝運公司的會計)去取承兌匯票。
2016年12月,工程結束后,林某某給B公司相關負責人陳某打電話要辦理工程款結算事宜,陳某匯報并經(jīng)同意后通知林某某等人到B公司辦理結算。林某某等人與B公司結算最后一筆工程款320余萬元,并將其在合伙人之間分配。黃某某與林某某等人后就工程款的分配多次溝通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意見。黃某某于同2017年10月9日到公安機關報案,稱林某某等人在未參與任何施工過程的情況下將165萬元工程款騙走。
霍林郭勒市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林某某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亦無法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B公司財物的目的,故判決無罪。抗訴后,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核心觀點為:本案本質是掛靠工程引發(fā)的民事利益分配糾紛,缺乏構成詐騙罪的客觀行為和主觀故意。
二、刑事法理剖析:從民事關系著手,實質衡量是否屬于詐騙行為
認定詐騙罪必須有欺騙行為(在合同詐騙中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反過來說,是不是只要存在欺騙行為,即構成詐騙罪?《刑事審判參考》先前的案例大概有60個,重點解決的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實務中關于欺騙行為的認定同樣爭議很大。
第1616號案例中林某某等人借用A公司資質,以掛靠形式承攬B公司的工程。實際施工人是林某某等人,工程款由B公司支付至A公司賬戶后轉至黃某某指定賬戶。這是一般流程。林某某、張某某、黃某某等人是合伙施工的關系。最終因為利益分配糾紛,林某某直接聯(lián)系發(fā)包方B公司辦理工程款結算,得到工程款。
這個過程實際是怎么發(fā)生的?林某某為什么能夠撇開A公司和黃某得到工程款?有這么一個疑問。
在另外一個類似案件中(同樣是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的案件),王某某是焦化公司監(jiān)事,2003年8月1日,公司與政府簽訂協(xié)議獲得廠房用地面積55畝。后經(jīng)營不善,兩個自然人股東到外地另謀職業(yè),將廠房交給王某某代管。2011年廠房被政府收回獲得約70萬補償款。因公司證照丟失,王某某在當?shù)貓罂弦浴胺ㄈ舜怼钡纳矸菘亲鲝U聲明。2011年5月9日王某某代表公司(未宣稱法定代表人)領取補償款。
王某某案中之所以其能夠領取到土地補償款,關鍵的步驟在于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刊登遺失聲明。否則當?shù)貒辆忠笊w章,所以其在提供這個報刊聲明后,國土局就免除了蓋章的要求,并由此獲得了補償款。由此可見,一般而言,在超越流程之外領取款項,合理推測都有一個過程。
這里提供另外一個案例作為對比,是因為第1616號案例沒有披露更多細節(jié)。這里對比分析作一個合理推測。
第1616號案例未將林某某撇開A公司和黃某得到工程款的過程作為認定欺騙行為的核心,認為林某某到B公司結算時提交了依據(jù)真實工程量制作的結算清單,B公司亦是依據(jù)該清單進行工程款結算。雖然林某某等人繞過A公司同B公司直接進行結算,但是考慮到林某某等人與A公司的掛靠關系,該結算行為的性質實際是施工人借掛靠公司之名行使權利,林某某等人以A公司員工的身份去結算不宜被評價為刑法意義上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
由此可見,是否存在詐騙罪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第1616號案例認為應結合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真實民事關系進行實質認定。
三、刑事法理剖析:詐騙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整體認定方法
詐騙罪之所以冤錯案件往往批量出現(xiàn),跟詐騙事實認定方法有很大關系。有一種司法觀念,似乎認為只要出現(xiàn)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即認為存在詐騙。這是一種落后的司法觀念。欺騙、詐騙本身存在很大的模糊性和寬泛性。生活中所謂的欺騙無處不在,有感情欺騙、生意場上的欺騙、家庭關系中的欺騙、普通民事關系的欺騙等等,有各種不同的情況。或者從更抽象的層面說,哲學意義上的“客觀”本來就是可能根本不存在的。實際上追求完全的客觀、真實的理念本身,是一種神學的觀念。就比如著名歷史哲學家克羅齊在《歷史學的理論和實際》一書中所述,一個人吃完飯后到外邊散步,回到家把在外散步的經(jīng)過回憶出來,跟隨后不同時間的陳述都有差異。甚至不同的陳述可能差異還很大。哪里有什么客觀事實、客觀真實可言?
刑法上,詐騙罪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應予以限縮,這一點在理論上沒有疑問。
著名法學家陳興良教授認為:民事欺詐和詐騙罪,雖然都具有欺騙性,但兩種欺騙的內(nèi)容是有所不同的。可以說,民事欺詐是個別事實或者局部事實的欺騙,而詐騙罪則是整體事實或者全部事實的欺騙。
浙江高院的虞偉華法官認為并不是所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都構成詐騙。在一起詐騙犯罪中,通常有多個欺騙行為,也就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有的欺騙行為是構成詐騙必不可少的,決定著詐騙行為的性質,我們可以把它稱為核心欺騙行為。比如在合同詐騙中,行為人以簽訂、履行合同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是核心欺騙行為;虛構主體、冒用他人名義、使用虛假的票據(jù)、謊稱自己有經(jīng)濟實力等是輔助欺騙行為。
實務中石魏、錢紅英兩位法官在《網(wǎng)絡服務領域民事欺詐與詐騙罪的合理界分》一文中也認為,詐騙的內(nèi)容系核心事實,欺詐的內(nèi)容多為邊緣事實。詐騙內(nèi)容為整體性內(nèi)容,而欺詐內(nèi)容往往為局部性內(nèi)容。通過這種方式,將一些民事欺詐從詐騙案件中予以出罪。
由此可見,有的案件中認為只要出現(xiàn)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即認為存在詐騙,這是一種落后的司法觀念。
從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角度,第1616號案例分析了林某某在結算后主動向黃某某告知款項分配明細,并通過A公司開具發(fā)票、繳納管理費和稅費,表明其未實施隱匿或欺騙行為。黃某某未第一時間報案,而是持續(xù)協(xié)商近10個月,側面印證雙方爭議焦點在于利益分配而非詐騙。本案這些事實細節(jié)在認定是否構成欺騙行為上,是核心的行為。其它的是邊緣性的、輔助性的行為。
核心的行為決定了是否構成詐騙罪的欺騙行為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是否成立。
四、結語
詐騙案件中如果不加區(qū)分地將所有欺騙行為均認定為詐騙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實質是刑事法律極度擴張,干擾正常的基礎民事關系。林某某被訴詐騙案揭示了司法實踐中準確區(qū)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的復雜性。法院通過嚴格審查虛構事實、非法占有目的及因果關系等要素,將本案定性為民事爭議,體現(xiàn)了對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堅守。
法院強調,刑法僅在社會危害性達到嚴重程度時介入。本案中,林某某等人未逃匿、未毀滅證據(jù),爭議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若強行將民事糾紛上升為刑事犯罪,將違背刑法作為“最后手段”的定位。(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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