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中航信托官宣被托管,雖然債權債務和信托法律關系不變,但實際業務已全面暫停。縱觀過往被托管的信托公司,對客戶來說,兌付之路無不漫長而坎坷。
另外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作為“風險隔離”而生的家族信托,當受托人自身陷入風險漩渦時,這道防火墻是否依然堅固?客戶的信托財產會被卷入信托公司債務黑洞嗎?(尤其中航信托還是家族信托業務的第一梯隊)這成為高凈值人群最現實的焦慮。
信托行業風險正在出清加速
4月18日,中航信托的一紙公告引發行業震動:公司宣布與建信信托、國投泰康信托簽訂《委托服務協議》,由兩家信托公司為其提供日常經營管理服務,委托期限自2025年4月18日開始。這一動作被業內視為中航信托進入"托管"狀態。
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披露,中航信托自年初起已陷入多項目兌付危機,涉及家族信托、天信系列、天智系列等多個產品,部分項目本息逾期未兌付,業務處于全面暫停狀態。
自2020年以來,包括中融信托、民生信托、新華信托等機構接連被托管或破產清算。其中,新華信托作為國內信托業首家破產機構案例(2023年5月正式宣告破產)更是為行業敲響警鐘。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信托行業從"黃金時代"向存量風險出清階段轉型的陣痛:房地產信托風險持續暴露、監管對通道業務持續壓降,疊加宏觀經濟波動,信托公司經營壓力陡增。
700億家族信托存量規模背后的隱憂
中航信托無疑是國內家族信托業務的先行者之一,其業務以創新性和專業性著稱:
規模與創新:截至2023年,家族信托存續規模超700億元,服務高凈值客戶超2000位,落地了國內首單知識產權家族信托、H股上市公司員工激勵信托等標桿案例。其“鯤柏企業家綜合服務方案”通過股權信托架構,為企業家族提供風險隔離、稅務籌劃、財富傳承等一體化服務。
部分信托公司家族信托(含保險金信托)規模(截止2023年末)
專業能力:中航信托組建了投行、法律、稅務等多元背景團隊,并自主研發“鯤鵬管家”系統,實現家族信托全流程數字化管理,與頭部銀行、券商深度合作。
行業地位:憑借服務能力,中航信托多次獲評“卓越競爭力家族信托管理公司”,被視為行業標桿。
家族信托本應是信托公司轉型的"壓艙石",但中航信托的困境暴露了這一業務的潛在風險:
長期性與受托人穩定性矛盾:家族信托存續期通常跨越數十年,但若受托人(信托公司)自身經營不善,可能影響信托財產管理的連續性。
定制化服務的履約風險:家族信托往往涉及復雜的分配條款、稅務籌劃、資產隔離等定制化服務,若信托公司因兌付危機導致人才流失或管理混亂,可能損害客戶權益。
底層資產穿透管理難題:部分家族信托底層資產可能涉及中航信托自營的非標債權或地產項目,若底層資產因信托公司風險事件貶值,或引發受益人收益波動。
目前,中航信托雖未被宣告破產,但其托管狀態已導致業務暫停,新增家族信托設立受阻,存續項目服務能力存疑。有投資人反映,此前承諾的兌付方案遲遲未落地,客戶對信托公司履約能力的信任度大幅下降。
被托管后,家族信托的存續邏輯與應對路徑
根據《信托法》和新華信托破產案例的經驗,家族信托的存續并不完全依賴于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存續,但需通過法律程序完成受托人變更。具體路徑可分為以下階段:
階段一:信托財產獨立性保障
根據《信托法》第十六條,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固有財產,即便后續中航信托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其債權人亦無權主張以家族信托財產償債。但需警惕兩種情況:
? 信托財產被挪用:若中航信托此前違規將信托財產與固有財產混同,受益人可依據《信托法》第二十七條要求恢復原狀或索賠。
? 底層資產關聯風險:若家族信托底層投資了中航信托自營的高風險項目(如逾期非標債權),資產價值可能受損,但該風險屬于投資風險,與信托財產獨立性無關。
階段二:受托人變更程序
根據《信托法》第三十九條至四十一條,中航信托被托管或破產后,其作為受托人的職責終止,但家族信托可通過以下步驟實現存續:
1. 原受托人職責終止:中航信托需向委托人出具信托事務處理報告,并啟動財產移交程序。
2. 新受托人選任:
? 信托文件約定優先:若家族信托合同已預設受托人變更條款(如指定備選受托人名單),可依約執行。
? 委托人自主選任:若無約定,委托人可自行選擇其他信托公司或專業機構(如銀行信托部、律師事務所)承接。
? 監管介入兜底:若委托人無法及時選任,金融監管機構可指定建信信托、國投泰康信托等托管方作為臨時受托人。
3. 信托財產移交:清算組或托管方需將信托財產(如資金、股權憑證、不動產登記文件等)完整移交給新受托人,并完成賬戶變更、權屬登記等法律手續。
階段三:存續服務的連續性保障
新受托人接管后,需延續原家族信托合同條款,包括受益人分配、投資策略(若涉及)、監察人職責等。但需注意:
? 服務能力匹配:若新受托人缺乏復雜家族信托管理經驗(如股權信托、跨境資產配置),可能需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協作。
? 條款調整協商:部分條款(如受托人報酬、投資范圍)可能因受托人變更需重新協商,但核心條款(如受益人權益)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變更。
現實挑戰:法律保障與實操瓶頸的落差
盡管法律層面為家族信托存續提供了框架,但實操中仍面臨多重障礙:
1. 新受托人承接意愿不足:大型家族信托管理成本高、責任重,建信信托等托管方可能僅承接標準化業務,對定制化項目持審慎態度。
2. 資產轉移復雜性:非貨幣類資產(如未上市股權、不動產)的權屬變更涉及工商登記、稅務清算等流程,耗時長達數月。
3. 信息不對稱風險:若中航信托未能完整披露家族信托資產狀況(如底層資產真實價值、對外負債),可能引發新受托人與委托人的糾紛。
4. 監管協調難題:跨區域、跨機構的受托人變更需銀保監會、交易所、登記機構等多方協同,當前缺乏統一操作指引。
高凈值客戶怎么避險?
對于已設立或擬設立家族信托的客戶,可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受托人風險:
1. 分散受托人:將資產分散委托至2-3家經營穩健的信托公司,避免單一機構風險傳導。
2. 前置風險條款:在信托合同中加入"受托人經營惡化觸發更換權""備選受托人名單"等條款。
3. 設置監察人機制:指定律師事務所或家族辦公室作為監察人,監督受托人履職并應急接管事務。
4. 底層資產穿透管理:優先選擇標準化、低風險資產(如國債、保險金),避免嵌套信托公司自營高風險項目。
結語:行業轉型期的信任重構
中航信托事件再次警示,信托公司"大而不倒"的時代已然終結。對客戶而言,家族信托的終極風險并非受托人破產,而是風險預案的缺失。唯有通過法律工具、合同條款與專業機構的制衡,才能實現家族財富"跨越周期"的初心。對行業而言,打破剛兌信仰、完善受托人變更機制、強化監察人制度,將是重建客戶信任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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