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國家以“人類智力貢獻”為保護前提,純AI生成音樂無法獲得版權,人類深度參與的AI輔助創作可能符合條件,但具體標準和實施存在差異。
人工智能(AI)正在改變我們的生活。AI生成式音樂(以下簡稱AI音樂)是指通過AI算法生成、分析或處理而完成的音樂,但你知道嗎,普通用戶借助AI生成的音樂是否可以申請版權保護?在使用AI音樂時是否會涉及侵權?以及怎樣使用AI音樂賺錢呢?本文帶你走進AI音樂的奇妙世界,看看知識產權如何成為它的“隱形盔甲”,讓藝術和商業雙贏!
AI 音樂革命來了
最近大火的《哪吒之魔童鬧海》大家都看了吧?其中的土撥鼠憨態可掬,深受觀眾喜愛,可你知道這幕后的AI配樂故事有多么波折嗎?作曲家前后改了八版,仍不滿足要求,最后程序員用大三弦民樂錄音作為AI模型的訓練數據,耗時三天三夜,才終于訓練出了“憨中帶詐”的神級配樂。你看,那些讓你的耳朵“懷孕”的旋律,可能不是人類創作的,而是來自一臺冷冰冰的機器。沒錯,AI音樂的時代已經來了!
在當今的數智化時代,人工智能的迅猛發展深刻影響著我們每個人的生活,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是人工智能從1.0時代進入2.0時代的重要標志,隨著DeepSeek等人工智能助手強勢闖入大眾視野,AIGC進一步深入各行各業。從AI的應用領域來說,AI音樂正大行其道,音樂創作似乎已不再是音樂人士的專屬能力,普通人也可以輕松創作屬于自己的音樂。此外,AI不僅改變了音樂創作的傳統模式,還為音樂產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變革。
什么是AI音樂呢?AI音樂是指通過AI算法生成、分析或處理而完成的音樂,涵蓋創作、音色轉換等方面,例如通過文本描述生成完整歌曲,屬于人工智能在音樂領域的垂直應用。
AI音樂的核心在于其背后的技術。簡單來說,通過對海量音樂數據的訓練,AI可以學習到旋律、節奏、音色等音樂元素的規律,并根據這些規律生成新的作品。例如,Meta開發的MusicGen可以根據簡單的文本提示,快速創作出自然且富有吸引力的高質量音樂。
對于傳統音樂人來說,制作一首音樂可能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和人力,而AI卻可以在幾秒鐘內完成一首歌曲的初稿。從創作風格和內容上來說,AI可以跨越不同文化背景和音樂流派,融合多種元素,創造出獨特的新風格,還可以根據用戶的需求生成符合特定場景的音樂,例如,可根據個人需求生成有助于放松、提高專注力或改善睡眠質量的音樂。從應用場景上來說,AI音樂可將自動生成的音樂應用在視頻制作、游戲開發和廣告制作等領域,AI還作為虛擬音樂老師,為學習者提供個性化的練習計劃和實時反饋。
2016年,谷歌推出Magenta項目,開啟了AI音樂的征程,隨后,多個團隊都在AI音樂領域取得顯著成果。2020年,這項技術逐步成熟。2024年,AI音樂進入“一鍵生成”時代,多家企業均推出相關產品,Suno、Udio天音、天工SkyMusic等產品進一步顯著降低了創作門檻,實現了“人人皆可創作”。據不完全統計,全球每年有數百萬首AI音樂作品,30萬音樂人使用AI輔助創作,由于部分AI音樂可能未公開發布或未納入統計,實際數據可能更高。
在創作流程上,用戶通過輸入幾個簡單的關鍵詞,如“歡快的旋律”“明媚的午后”,即可生成所需的專屬音樂。但這些簡單指令實現創作的背后是龐大的數據支撐和復雜的訓練過程,在具體的訓練過程中,通常需要先收集數據,包括旋律、節奏、音樂、歌詞文本等,對數據進行預處理和特征提取,再根據這些特征訓練并生成一個音樂模型,用戶使用時,僅需要輸入相應的指令即可。在生成音樂的后續,還可繼續與AI進行交互,根據個性化的需要進行調整,直至生成用戶滿意的音樂作品。
當知識產權遇到AI音樂
AI音樂這么厲害,那它的知識產權誰來保護呢?與AI音樂相關的創作端法律主要涉及著作權和鄰接權。
著作權法是音樂創作保護的核心法律工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音樂作品的創作者享有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多項權利。那么,我們得搞清楚,AI寫的歌到底算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只有人類才能擁有著作權,AI是沒有資格的,因為它不是人。如果人類在創作過程中起了主導作用,比如通過提示詞讓AI生成特定風格的音樂,那么人類就可能會擁有著作權。
鄰接權是指與作品的傳播有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廣播組織權等。因此,除了著作權,AI音樂還受到鄰接權的保護,比如錄音制作者、表演者等都有自己的權利,這就像是給著作權找了一群 “小伙伴”,一起保護AI音樂的傳播和使用。
目前,不同國家對AI音樂的著作權保護各有說法。2023年,美國版權局發布了《版權登記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其中明確指出,科技工具可以是創作過程中的一部分,但作品表達的創造性必須是由人類控制的。如果只是AI技術根據人類的提示產生作品,則該作品缺乏人類作者身份,不受版權保護。如果人類藝術家以足夠有創意的方式選擇或安排AI生成的材料,以及藝術家修改AI生成的材料以符合版權保護標準,使得AI生成的作品包含足夠的人類作者身份,則可以支持版權主張。因此,美國版權局要求人類在創作過程中有主導作用,如通過提示詞引導AI生成特定風格的音樂,則可能獲得版權保護。
2024年,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發布了《人工智能輔助發明的發明權指南》,其中明確指出,自然人使用AI并不會排除其作為發明人的資格,前提是該自然人作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對該發明做出了顯著貢獻。例如,設計AI算法或優化輸出的人可以申請專利,司法實踐中,美國法院曾裁定AI不能作為專利發明人,專利權只屬于人類。聚焦專利客體的保護,2024年,美國專利商標局發布了有關專利客體適格性的指南更新,針對AI發明提供了多個示例,其進一步說明,利用AI實現特定功能的算法或依賴數學計算的AI訓練算法本身不具備專利客體適格性。例如,若AI僅執行預設算法生成音樂,則不具備專利客體適格性,但若人類通過提示詞生成特定風格音樂,則可能符合專利客體適格性。
此外,2020年,歐盟發布了名為《人工智能的趨勢和發展——對知識產權框架的挑戰》的報告,該報告提出“四步測試法”,即四個相互關聯的標準,包括:文學、 藝術、科學領域;人類智力活動;獨創性;表達。AIGC能否符合“作品”資格,主要取決于是否表達了人類智力、是否具有獨創性,但尚未統一標準。英國早在《1988年版權、外觀設計和專利法案》中便有針對計算機生成物的相關規定,強調對于計算機生成的文字、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而言,作者應是對該作品的創作進行必要安排的人,“必要安排”的判斷以“實質性貢獻”為依據。南非則是例外,南非曾為AI生成作品頒發專利,但缺乏國際共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著作權的歸屬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AI本身不具備上述法律主體資格,無法成為著作權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人工智能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指引(試行)》明確指出,專利的發明人署名必須是自然人,而不能是人工智能系統或非自然人。但人類主導的AI輔助創作過程(如模型設計、數據篩選)可申請專利。2024年《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要求AI訓練需合法使用數據,避免侵權。
司法實踐上,2023年,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了一起美術作品認定案件,為AI生成圖片著作權糾紛全國第一案,其中明確指出,當AI生成內容體現使用者獨創性安排時,可構成作品,若用戶通過“提示詞設計→參數調整→結果篩選→內容優化”的全鏈條投入智力,則AI生成內容可構成作品。相應地,在AI音樂上,例如,AI生成的音樂能夠體現個性化選擇,則可能受到保護。由此可見,AI生成內容在如何認定獨創性以及是否屬于智力成果上,值得探討,可進一步細化為人的“主導程度”和人的“參與程度”。
總結來說,大多數國家以“人類智力貢獻”為保護前提,純AI生成音樂無法獲得版權,人類深度參與的 AI輔助創作可能符合條件,但具體標準和實施存在差異,需要區分完全由AI生成和人類輔助的情況,并關注數據合法性及版權歸屬的最新動態。
SUNO界面圖 圖/“AI視聽藝術探索家”公眾號
商業變現的知識產權鑰匙
對于人類深度參與的AI輔助創作,在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時,AI起到了怎樣的作用呢?從以上例子可以看出,AI可以輔助創作音樂以生成AI音樂,那么在市場中它和音樂是什么關系呢,又是怎樣實現賺錢的呢?這就得靠知識產權這把鑰匙了!下面讓我們來看看,在AI音樂高速發展的今天,如何通過知識產權輔助實現AI音樂的商業變現呢?
除了前面討論的版權保護外,還可以從專利布局的角度實現音樂的變現,其可圍繞技術創新、交互模式創新和應用場景創新展開。
在算法與流程保護上,目前已有多個申請圍繞音樂生成算法、風格遷移技術、自動化制作等流程申請專利。其中,上海嗶哩嗶哩科技有限公司根據情感標簽及BPM值來進行音樂的生成,由此實現了個性化地生成音樂,由于是利用音樂生成模型自動生成樂譜文件來渲染音頻,從而降低了音樂侵權風險,且無需進行內容制作,節約了音樂的生成成本。
在商業模式的專利保護上,騰訊音樂娛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進行音頻推薦時,根據待配樂素材對應發布對象的歷史操作信息、至少一個待推薦音樂對應的目標音樂屬性信息、目標類別信息和目標關聯信息,通過交互識別模型進行交互識別,可以提升推薦的音樂與需要配樂的素材間的匹配度、提升音樂推薦的有效性,以及提升配樂素材的多樣性和個性化。在與用戶的交互層面上,阿里巴巴向用戶推薦對應多個不同類型的音樂相關內容,使用戶認識并消費這些音樂相關內容。并且,在響應用戶的選擇而向用戶呈現這些音樂相關內容時,觸發這些音樂相關內容所涉及的音樂的播放,以提升音樂的視聽轉化效率。
在產業鏈的專利生態構建上,將AI音樂與直播、短視頻、教育等場景相結合,是專利布局的又一個方向。完美世界獲取游戲角色的戰斗參數數據,匹配目標音頻,使得目標音頻與當前游戲角色的戰斗狀態相匹配,還可以進行對游戲場景音頻的AI智能適配。這種方式可豐富游戲音頻的表現形式,實現對游戲玩家在戰斗中的貢獻操作反饋,使游戲玩家對自己的戰斗貢獻有明確感知,增加游戲玩家的游戲代入感以及游戲成就感,同時對游戲玩家產生正向激勵作用。
此外,可以考慮通過AI等相關的智能化手段進一步實現侵權行為的監測和界定,并可將其應用于AI音樂中。從傳播鏈的角度來說,直播行業在傳播鏈中占據著重要地位,而在直播行業中,行業的爆發式增長與音樂使用密切相關,音樂中的版權問題成為懸在從業者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音樂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等權利覆蓋直播場景。數據顯示,2025年全球直播市場規模突破3000億美元,其中95%的直播內容涉及音樂使用,侵權糾紛頻發,賠償金額逐年攀升。然而,直播的即時性與回放功能的矛盾導致法律定性困難。例如,抖音直播回放功能僅保存7天,符合“公眾可在選定時間獲取作品”的定義,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斗魚主播馮提莫因播放《戀人心》被判賠償5200元,法院認定平臺需承擔連帶責任。
直播的實時性與海量內容使得侵權監測成本極高,傳統人工審核難以覆蓋全部主播,而音頻指紋技術雖能識別侵權內容,但誤判率較高,此外,獨立音樂人維權成本與收益嚴重失衡。為此,騰訊音樂推出的音速達引擎成為行業標桿,該系統通過“版權整合+智能合約+實時監測”的三位一體模式,重構直播音樂授權生態。音速達引擎連接數十家音樂廠牌與數萬名獨立音樂人,構建超千萬首正版曲庫,覆蓋詞曲、錄音、表演者權等全鏈條權利。例如,主播使用周杰倫歌曲時,系統會自動分配版稅至杰威爾音樂(詞曲)、阿爾發音樂(錄音)等權利方。系統采用“化買為租”模式,主播可按使用次數(如單次直播0.5元)或時長(如每分鐘1元)付費,成本降低90%。
技術架構上,音速達引擎基于區塊鏈智能合約實現實時分賬,版權方收益T+0到賬,避免傳統結算的賬期拖延。音速達引擎集成AI音頻指紋技術,可識別99.5% 的侵權內容(包括背景音樂、翻唱片段),并在直播中實時彈窗警告。例如,某主播翻唱《向天再借五百年》時,系統3秒內識別并自動靜音侵權片段。接入音速達引擎的直播平臺侵權投訴量下降70%。以虎牙為例,2024年其音樂版權糾紛案件從年均50起降至15起,正版音樂使用率從30%提升至85%。系統上線后,獨立音樂人通過直播場景獲得的版稅收入增長3倍。例如,民謠歌手趙雷的《成都》在直播中被使用超100萬次,為其帶來50萬元額外收益。音速達引擎的授權記錄成為法院判定侵權責任的關鍵證據。
通過衍生品開發與NFT應用,AI音樂在未來可進一步變現,如將AI生成的歌詞單獨售賣,供其他創作者二次創作。通過區塊鏈技術為AI音樂鑄造唯一標識(Token ID),實現作品確權與限量發行,并利用區塊鏈記錄作品生成全流程,通過哈希值追溯侵權行為。例如,ANote Music平臺允許用戶以6歐元/股購買音樂專輯股份,分享流媒體收益。
AI音樂的知識產權變現需要兼顧技術與法律法規,通過技術創新、交互模式創新和應用場景創新可構建多元收入結構。但變現過程中同樣存在風險,需要進一步明確AI生成的聲音的版權歸屬與侵權責任劃分。例如,AI模仿歌手聲音該不該禁止,需要基于具體場景來判斷,當前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未經授權的商用侵權和高風險的欺詐使用場景中。大多數觀點認為,對于藝術創作、教育輔助等非商業用途的場景,可在技術來源與倫理審查合規的前提下合理使用AI模仿的聲音。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要求AI需要使用合法數據源,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因此,在數據采集和模型訓練過程中,創作者需定期核查訓練數據的版權狀態,避免使用未授權作品訓練模型。未來仍需構建法律約束、技術賦能、行業自律的綜合治理體系,實現既保護聲音權人權益,又能釋放AI技術活力的社會價值。
AI音樂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一方面,它為音樂創作者提供了更多的創作可能性,降低了創作門檻;另一方面,它也為音樂產業帶來了更多的創新模式。然而,與人類創作的音樂相比,AI音樂可能缺乏獨特性和情感表達。
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AI音樂有望在更多領域發揮更大作用,成為音樂產業發展的新引擎和新方向。因此,對于AI音樂的知識產權保護迫在眉睫,知識產權作為它的“隱形盔甲”,在保護創作者權益的同時,也為輔助AI音樂變現提供了可能。不過,我們要時刻警惕侵權風險和倫理爭議,讓AI音樂在合法合規的軌道上健康發展,期待知識產權早日成為AI音樂的“隱形盔甲”, 讓藝術和商業都能大獲全勝!
(文章來源:《創意世界》2025年4月號)
編校:范曉華,審讀:郭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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