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盧越)朱某委托玩具工廠生產假冒泡泡瑪特玩具產品,并轉賣給他人在直播間售賣。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公開宣判,依法判決朱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60萬元。
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間,朱某委托寧某、彭某某在某動漫公司內,生產、銷售假冒泡泡瑪特公司玩具產品,朱某向寧某支付貨款60余萬元,經查部分產品進入廖某某、李某某等人經營的直播間銷售。民警在該動漫公司起獲假冒的該玩具產品8萬余件,價值共計40余萬元。
案件審理期間,朱某家屬代其退繳違法所得12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伙同寧某等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著作權人美術作品,經營額達100余萬元,系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朱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沒有前科劣跡,積極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據悉,寧某、彭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廖某某、李某某、陳某某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分別在另案中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朱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該案審理法官表示,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主要由民法典以及專門法進行規范,但當某些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情節嚴重、危害社會時,就不再只是民事侵權責任問題,而是有可能上升為犯罪行為,需要適用刑法追究刑事責任。該起系列案件的刑事司法處理,體現了法院對“上游制造+中游流通+下游銷售”一體打擊的決心,形成了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閉環治理。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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