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保護二次元經濟中的知識產權,是保障產業創新與可持續發展的根本。
來源 | “上海高院”公眾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文字 | 胡古月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法官
“Dimoo”是泡泡瑪特旗下
廣受歡迎的一款系列盲盒,
經營過程中,
“Dimoo”的被授權公司發現
網上出現了相似的盜版手辦。
銷售者是否侵害被授權方權利?
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Dimoo world系列”
是泡泡瑪特旗下的知名美術作品,
原告某傳播文化有限公司經合法授權,
獲得了該系列作品的
著作權使用及維權權利。
2023年5月,
公司發現被告李某于網店展示、
銷售與“Dimoo world系列”作品
高度相似的手辦玩具,
且銷售價格顯著低于正品市場價格。
于是,公司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
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被告承認其售賣的產品為仿品,
但辯稱,網店銷售的數量較少,
原告要求的判賠金額過高,
自己無力承擔。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經比對,
被訴侵權的手辦玩具
與權利作品在人物形象、
動作表達、核心視覺元素等方面高度相似,
僅在顏色、光澤等細節方面
存在細微差別,
以一般公眾的注意力為標準
進行整體性判斷,
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
盜版(左)與正版(右)泡泡瑪特“Dimoo”對比圖
被告在其網店展示和銷售
相關被訴侵權商品,
明顯侵害了原告享有的
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發行權。
鑒于被告的網店已關閉,
被訴侵權行為已實際停止,
最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
權利作品的類型、知名度、
獨創性程度、市場價值,
以及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
經營規模、主觀過錯等因素,
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
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萬元。
打擊盜版保護原創
護航“谷子經濟”健康發展
胡古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法官
近年來,二次元文化產業蓬勃興起,以獨特的文化魅力和巨大的商業潛力,催生出熱門IP衍生的手辦、徽章等各類谷子,形成“谷子經濟”這一熱門領域,吸引了大量消費者和投資者。然而,隨著市場的快速擴張,侵權現象也層出不窮。如何維權與監管,成為了市場共識與共治的話題。
一、二次元著作權是產業鏈價值實現的關鍵
本案中,“Dimoo world系列”美術作品作為“谷子”創作的基礎,其著作權保護直接關系到整個IP產業鏈的價值實現。
若任由侵權行為泛濫,盜版“谷子”低價沖擊市場,不僅會壓縮正版產品的利潤空間,還會挫傷原創作者與版權方的創新熱情,長此以往,優質IP的創作和開發將難以為繼,整個二次元經濟也會陷入發展困境。因此,嚴格保護二次元經濟中的知識產權,是保障產業創新與可持續發展的根本。
本案被告李某未經授權銷售潮玩產品的行為,正是當前“谷子經濟”領域中最為突出的侵權類型之一。審理過程中,法院明確認定未經授權生產、銷售衍生周邊構成侵權,判令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既彌補權利人損失,又震懾了盜版市場。
二、權利人應強化保護意識與維權能力
知識產權保護的前提是明確權利主體資格。我國雖施行著作權自動取得制度,但《作品登記證書》在侵權訴訟中仍是有力的初步證據。因此,建議權利人盡早完成核心IP的著作權登記,妥善保存創作底稿等原始資料。IP商業化開發涉及權利轉讓、許可等環節,務必要保證法律文件條款完備,規范權利流轉。
本案權利人便是通過主動監測發現的侵權行為,及時維護了自身權益。在此,建議廣大權利人可建立主動監測與防御機制,借助大數據分析、區塊鏈存證等技術,常態化監測線上線下市場,及時發現侵權線索。遭遇侵權糾紛,依侵權性質和嚴重程度,靈活選擇向平臺投訴、發律師函或訴訟等方式維權。
三、銷售者應規范經營行為與風險防范
合法的進貨渠道和完整的進貨憑證不僅是銷售者自身權益的保障,更是應對侵權指控時的重要證據。銷售者應堅守知識產權保護底線,嚴格把控進貨渠道,選擇信譽良好的供應商,抵制銷售未經授權的商品。
本案的司法實踐深刻彰顯了知識產權保護與二次元經濟發展的緊密聯系。唯有權利人強化保護意識、積極維權,銷售者規范經營、防范風險,各方協同樹立法治意識,方能營造尊重原創、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環境,推動二次元經濟的良性發展,實現創意價值和市場價值的雙豐收。
林 蘭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城市與人口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本案以“Dimoo World”系列美術作品為對象,為二次元市場敲響了著作權保護的警鐘。法院圍繞作品獨創性、權利歸屬與細節元素比對層層遞進,最終認定被訴產品與原作在構圖、色彩乃至情節意境上均構成“實質性相似”,據此判定侵權成立,形成一條邏輯閉合、證據充分的司法論證鏈。本案判決一方面向創作者與平臺明確傳遞“紅線不可碰、熱度不是豁免”的鮮明態度,另一方面,也為日益崛起的“盲盒經濟”“谷子文化”等二次元衍生業態提供了可操作、可預期的權利邊界。司法機關借此釋放出“嚴保護、快維權”的強烈信號,為二次元產業鏈注入規則確定性與創新安全感,讓潮流文化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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