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非AI生成,與內容有關)
作者 | 鄒成效
昨天是我律師職業生涯中一個值得紀念的日子。
我完成了職業生涯中的第一次:申請出庭檢察官和審判長回避。
真爽。
然后就被審判長當庭駁回并且不許復議。
當時因為沒有經驗,我一時沒有想好要不要再提異議。
因為我的猶豫,案件繼續開庭。
開庭結束后,我還在回味申請回避的暗爽,忽然想到一個問題:
審判長當庭駁回申請并且不許復議的決定是否合法?
事情是這樣的:
我辯護的當事人被指控在一起盜竊案件中擔任運輸職責,也就是一員共犯,但當事人堅稱當時只是運輸,對盜竊并不知情,由于言辭、客觀證據都不足,在另外兩名主犯因盜竊罪于2025年1月被判刑以后,這名當事人一直無法起訴。
直到2025年1月,公安機關在訊問兩名主犯中,獲取一項突破性的重大線索,也就是這兩名罪犯在被羈押400多天后,忽然不約而同地都想起來在600多天前,三人曾經在某處密謀過共同盜竊(神不神奇?驚不驚訝?)。
因為這份關鍵證據,當事人于2025年3月被起訴到法院,于4月23日開庭。
一開庭,我就當庭提出公訴人、法官回避。
理由是:公訴人和法官都參與了另兩名主犯的公私和審判工作,并且審理后對另兩人做出有罪判決,且判決已經生效,因此在分案審理同一起案件的第三名被告人時,有可能先入為主,預設有罪立場,影響公正判決。
雖然說這個理由比較牽強,但我覺得還是可以提一下的。
畢竟我執業以來還從來沒有提請過檢察官、法官回避過。
審判長立即宣布:當庭駁回,不得申請復議。
審判長在宣布決定時,引用了以下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五條 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決定,并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庭的檢察人員回避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情況作出處理:
(一)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回避申請,應當決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檢察院盡快作出決定;
(二)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回避申請,應當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從法官引用的條款來看,大概就是:你無情,你冷酷,無理取鬧,當庭駁回,不得申請復議。
但是這里有一個問題,就算我 無情,我冷酷,我無理取鬧,我申請回避的理由不屬于合法理由,符合當庭駁回的條件,那當庭駁回是否還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法院院長決定呢?還是直接就可以由審判長決定?
換句話說,這里的當庭駁回,是程序性規定(表示可以不用簽發裁定文書),還是實體性規定(表示可以不用院長決定,當庭嘛,不用再去院長辦公室請示匯報,由審判長直接決定)。
我認為,在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前,這種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從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來看,隱含的意思是實體性規定,因為在申請檢察官回避且在符合同樣的條件下,可以不用檢察長同意,也就是暗含“當庭駁回”也可以不用經審判長同意。
我當時有一些猶豫,沒有立刻對此提出異議,案件繼續開庭。
下次遇到類似的情況,我應該當庭提出 “我怎么冷酷?我怎么無情?我怎么無理取鬧?” ,并要求書記員將我的意見如實記錄在法庭筆錄中。
《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律師就回避,案件管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通知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勘驗等問題當庭提出申請,或者對法庭審理程序提出異議的,法庭原則上應當休庭進行審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其他律師有相同異議的,應一并提出,法庭一并休庭審查。法庭決定駁回申請或者異議的,律師可當庭提出復議。經復議后,律師應當尊重法庭的決定,服從法庭的安排。
律師不服法庭決定保留意見的內容應當詳細記入法庭筆錄,可以作為上訴理由,或者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控告。
不過,其實審判長最好的做法,就是應該在我提出回避后,休庭五分鐘,自己到走樣上抽根煙,喝口水,休息一下,和院長通個電話,然后在恢復庭審后宣布經院長同意,當庭駁回,不得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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