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段戀曲奏響終章,有人能灑脫轉身,有人卻妄圖用金錢為殘缺情感“買單”。女子小陳以死相逼前男友小趙寫下100萬元借條,分手后小趙未按“約”付款,小陳一紙訴狀將小趙告上法庭,一場圍繞“分手費”的激烈法律交鋒就此拉開帷幕。
一、案情回溯:從“生死相逼”到“法庭對峙”
小陳與小趙曾是親密戀人,然而,家庭矛盾如暗礁潛藏,性格不合似裂痕蔓延,最終讓這段感情支離破碎。分手之時,小陳心有不甘,一心想要從小趙處索取金錢補償。她多次向小趙提出寫借條作為補償憑證的要求,甚至不惜以死相逼。在如此巨大的精神壓力下,小趙無奈與小陳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協議中白紙黑字記載著小趙向小陳借款100萬元。
可現實卻如一盆冷水,小趙在簽訂協議后并未實際支付這筆款項。分手后,小陳手持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趙償還這筆所謂的“債務”。
二、法院裁斷:“百萬借條”難掩虛假借貸本質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聚焦于原告小陳請求被告小趙支付100萬元借款的核心依據——兩人簽訂的《借款協議》。庭審中,雙方均坦言,該協議實則是小趙為與小陳分手,向其承諾支付100萬元補償款。盡管協議中使用了“借”這一表述,但深挖其本質,這并非正常的借貸關系,而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也就是說,被告小趙是以原告小陳與其分手為條件,才成立了這份贈與合同。
基于此,法院認定原告小陳與被告小趙之間并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法律關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小陳的全部訴訟請求,那張看似“威力無窮”的百萬借條,在法律的審視下,淪為了一張廢紙。
三、法律剖析:公序良俗與事實依據的雙重考量
(一)公序良俗:守護社會道德的法治底線
公序良俗,宛如一道不可逾越的法治紅線,時刻守護著社會的善良風俗與道德準則。我國民法典第八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在本案中,那份借款協議的目的,嚴重損害了社會的善良風俗,公然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屬于無效的法律行為。被告小趙事后反悔,拒絕支付這筆款項,這一行為本質上屬于社會道德范疇,法律不宜強行介入,通過現行法律制度要求其履行支付義務。
(二)資金交付:民間借貸事實成立的基石
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猶如建造一座堅固的大廈,不僅需要借條、欠條、借據等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外在形式作為“磚瓦”,更需要實際交付這一“基石”來支撐。在本案中,雙方以借款協議形式約定的“分手費”,實則是情感債務轉化而來的虛假借貸。雙方既不存在真實的借貸合意,也沒有實際的借款交付行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之規定,由于本案中并不存在借貸事實,這份借款協議自然不具備法律效力。
四、情感綁架:法律不予庇護的“偽債務”
這份協議雖名為“借款”,但實質上卻是小趙以分手為條件的贈與承諾。在贈與合同中,財產轉移前贈與人享有撤銷權,這是法律賦予贈與人的合法權益。更何況,本案中的贈與條件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小趙依法有權拒絕履行這份贈與承諾。
五、延伸思考:特殊情形下的法律走向
不過,這起案件也引發了人們更多的思考:倘若當時小趙以現金形式支付了這筆款項,事后能否要求退回呢?又或者,小趙從第三方借款支付了這筆“分手費”,卻未能償還第三方款項,第三方起訴能否勝訴呢?
(一)現金支付情形:贈與合同無效后的財產返還
若小趙以現金形式支付了這筆“分手費”,從法律層面分析,贈與合同在財產權利轉移后,贈與人一般難以隨意撤銷。但此贈與行為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猶如一顆毒瘤,侵蝕著社會的善良風俗。依據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所以,小趙在支付現金后,仍可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贈與合同無效,進而要求小陳返還財產。不過,小趙需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比如提供證據證明該筆款項確實為“分手費”贈與,且該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若舉證不能,其返還請求可能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二)第三方借款支付情形:第三方借貸關系的獨立性與勝訴可能
若小趙從第三方借款支付了這筆“分手費”,第三方與小趙之間形成的是獨立的借貸關系。只要第三方能夠提供充分且有效的證據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如借條、轉賬記錄、借款合同等,且該借貸行為本身不違反法律規定,那么第三方起訴小趙還款,是有較大可能勝訴的。因為在這段法律關系中,第三方是基于對小趙的信任而出借資金,其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然而,小趙在償還第三方借款后,若想再向小陳追償這筆“分手費”,依然會因贈與合同違背公序良俗而面臨法律障礙,其追償請求大概率無法得到法律支持。
在情感與金錢交織的復雜世界里,法律始終如同一盞明燈,照亮著正義的道路。它不會為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感綁架”買單,也不會忽視事實依據的缺失。每一份法律判決,都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有力捍衛,也是對人們行為準則的明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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