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9日,王某等人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辦理《入會合約》,并以微信轉賬或支付寶轉賬方式繳納會員費,每人預存幾百至幾千不等費用,該公司答復于2021年6月20日正常營業,后因該公司逾期未開業也并未履行承諾退費事宜,杜某等人與該公司就退費事宜協商無果后,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退還其已預付的服務費用。
裁判結果
本案在承辦法官的指導下,由法院特邀專職調解員與該地消協共同開展調解工作,通過對某健康管理公司經營狀況、財產及資金去向、法律責任及風險承擔等進行審查,并由該地消協對涉案公司提供的會員及收費清單逐一核實后,就辦卡會員退費事宜多次開展商談,最終達成一致方案,由某酒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出資先行墊付資金退費,不足部分將通過法院處置涉案公司健身設備器材后,再予以賠付,該批預付費糾紛經法院進行司法確認并出具司法確認文書后得以圓滿化解。
法官說法
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合同后,雙方應秉持誠信原則,依照合同約定自覺履行相應義務,若因經營者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本案中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約定期限開業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已經構成根本違約。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本案中某涉案公司未按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故消費者有權要求某涉案公司退回所繳預付款,并承擔利息和合理費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來源:甘肅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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