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五年黃酒京兆全境所銷浙紹黃酒以京城為最多應需印照在全國煙酒公賣通案未經發表以前即經本局遵照酒類公賣辦法民國四年(1915年)十一月三十日奉財政部核準照行。
經過努力,利用業余時間(晚上、休息日),近期從各種網站上、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圖書館、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檔案館等查到了1910年代的資料,查到一九一五年黃酒京兆全境所銷浙紹黃酒以京城為最多應需印照在全國煙酒公賣通案未經發表以前即經本局遵照酒類公賣辦法民國四年(1915年)十一月三十日奉財政部核準照行。照片資料,資料非常珍貴,非常難找,古董級資料。如圖。
燒酒 于京兆地面產銷最盛應需印照部頒程式,參以本地情形,分別為甲、乙、丙,其甲種者改用長條式,專為運輸固封簍口之用(此項簍以荊條編制,表里糊以厚紙,加飾油料,其容量最大可貯一二千余斤不等,故用長條封口),乙種者遵照部定格式專為成罐以上,發售及稽收公賣費之用,丙種者遵照部定程式,較乙種稍小,系為轉銷公棧酒觴,用以表示已收公賣費之需。
黃酒 京兆全境所銷浙紹黃酒,以京城為最多,應需印照在全國煙酒公賣通案,未經發表以前即經本局遵照酒類公賣辦法,繼續規定程式,用黃色表紙印刷內填品類重量,用以征收公賣費,疑其余(土釀清酒)、(料酒)、(山東黃酒)、(良鄉黃酒)、(松山醪酒)等類,亦即仿照紹酒辦法另行鐫板印制,并于照內分別注明品類、重量,各按規定征費,惟查清酒因價廉,多有用以攪和紹酒者、料酒則為烹調引料之需,故其三斤、五斤零售尤居多數,是以另備黃色小照,仍行印定重量以免偷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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