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針對詐騙集團犯罪數額認定這一實務難題,通過解析集團犯罪的組織特征與行為模式,系統論證“整體認定+個別裁量”的雙層認定規則。結合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提出以參與期間、作用程度為核心的評價體系,明確不同成員的責任邊界,為準確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供操作指引。
一、詐騙集團的組織特征與行為模式
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犯罪集團需具備組織穩定性、目的明確性、行為協同性三大特征。以某跨境電商詐騙集團為例:首要分子王某設立公司化架構,下設推廣部、話務組、技術部等部門,通過績效考核制度管理120余名成員,兩年內騙取3.2萬名被害人共計1.5億元。此類集團呈現三大行為特征:
分工專業化:前端人員虛構投資回報,中臺人員偽造交易數據,后臺人員轉移涉案資金;
手段迭代化:利用區塊鏈、元宇宙等概念包裝傳統騙局;
運營隱蔽化:采用分布式辦公、虛擬貨幣結算等方式規避偵查。
二、犯罪數額認定的實踐困境
(一)行為交叉導致的認定障礙
復合型犯罪鏈條:如李某參與的網貸詐騙集團,其作為技術總監僅負責維護虛假APP,未直接接觸被害人,難以對應具體詐騙金額。
動態參與特征:成員張某在三個月內先后擔任客服組長與區域經理,不同崗位對犯罪結果的作用程度存在差異。
(二)傳統認定模式的局限性
單獨歸責原則失效:無法精準切割各成員具體貢獻值;
因果關系認定困難:技術支持、后勤保障等間接參與行為與損害結果的關聯性難以量化。
三、雙層認定規則的構建與適用
(一)整體認定:集團犯罪總額的確定
依據《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意見》第三條,應將集團存續期間全部詐騙所得作為基準數額。具體方法包括:
資金流水分析法:調取第三方支付平臺數據,扣除合法交易部分;
被害人陳述印證法:通過報案材料、轉賬記錄等交叉驗證;
電子數據復原法:利用服務器日志還原完整犯罪鏈條。
(二)個別裁量:成員責任數額的劃分
時間維度
參與期間計算:以入職時間作為責任起點,如周某2023年3月加入集團,僅對此后產生的1.2億元負責;
退出效力認定:普通成員離職后責任終止(如前臺人員陳某),核心成員繼續擔責(如財務主管趙某未消除其設計的資金通道影響)。
作用維度
直接實施者:按具體參與的詐騙數額認定(如話務員李某騙取80萬元);
組織管理者:對管轄范圍內全部數額擔責(如大區經理王某分管區域涉案3000萬元);
技術支持者:按服務時長折算比例(如程序員張某維護系統6個月,對應期間集團詐騙額1億元的20%)。
四、司法適用的重點問題及對策
(一)寬嚴相濟政策的貫徹
入罪門檻把握:參與未滿7日且未完成基礎培訓者,可依據《刑法》第十三條但書條款出罪;
量刑梯度設置:對后勤人員適用“層級遞減”原則,如行政文員犯罪數額按集團總額的5%-10%認定。
(二)證據體系的完善
構建“三流合一”證明標準:資金流(銀行流水)、信息流(通訊記錄)、人員流(考勤數據)相互印證;
引入專家輔助人制度:針對虛擬貨幣洗錢等專業問題,委托區塊鏈技術專家出具分析報告。
(三)主從犯界分規則
實質影響力標準:雖無職務頭銜但掌控核心業務者應認定為主犯(如掌握客戶資源的“金牌客服”孫某);
客觀貢獻度評估:技術骨干雖未直接實施詐騙,但其開發的自動化詐騙系統使犯罪效率提升300%,應承擔主要責任。
結語
詐騙集團犯罪數額認定需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尋求平衡。通過構建科學的雙層認定規則,既能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又可提高司法裁判的可預見性。未來應進一步完善電子取證規范,建立犯罪數額認定指導案例庫,推動類案裁判標準統一,為懲治集團犯罪提供更精準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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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濤律師,鄭州著名刑事律師,刑事律師團負責人,首席刑事辯護律師,14年刑事案件辦理經驗,專業辦理全國范圍內各類重大、疑難和復雜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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