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與法律網訊(通訊員 米合拉依·阿布都日西提)已經談婚論嫁的情侶因感情破裂而分手,籌備婚禮的相關費用該不該返還?近日,新疆伽師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依法對彩禮返還事宜作出判定。
彩禮糾紛的緣起
2024年初,原告阿某與被告麥某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隨后雙方決定于2024年5月15日舉辦婚禮。然而,在婚禮籌備期間,雙方因感情破裂選擇了分手。在這期間,阿某向麥某給付現金70,000元、黃金項鏈及黃金戒指(價值約24,000元)作為彩禮,同時向照相館預訂拍攝婚紗照,并購置了婚紗(價值約2700元)。分手后,阿某多次與麥某協商費用分擔問題,但均未果,阿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麥某返還籌備婚禮相關的費用。
彩禮范疇的司法界定
彩禮通常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時,由一方給付另一方的一定數額的錢款,包括大額贈與、貴重財物和具有身份意義的物品等。彩禮具有明顯的婚姻締結目的,彩禮的給付通常是在雙方家人或中間人的見證下進行,且財物價值往往明顯超出當地一般禮節性贈與的范疇。
本案中,阿某以結婚為目的給付彩禮現金70,000元,訂婚時贈與麥某的黃金項鏈和黃金戒指亦屬于彩禮范疇,而其為女方購置婚紗、拍攝婚紗照等費用,女方及其家庭并未因此獲益,屬于消費性支出,不能認定為彩禮。最終,法院判決麥某返還阿某94,000元。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回歸本質,倡導文明婚俗
彩禮源于我國古代婚姻習俗中的六禮,是男女雙方及家庭之間表達感情的一種方式,其直接目的是締結婚姻關系,同時也蘊含著對婚姻的期盼和祝福。在實際生活中,應讓“彩禮”定位于“禮”而非“財”。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倡導文明節儉的婚禮習俗。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