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于商品房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細化、具體的規定,進一步拓寬了保護范圍,更大力度守護買房人的合法權益。該解釋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什么是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是針對強制執行中發生的財產爭議提起的訴訟。比如,買房人根據合同約定向開發商支付了房款,但還沒辦下房產證,若開發商因債務糾紛導致房屋被法院查封執行,買房人可通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主張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比如開發商欠債了,債權人拿著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開發商的房產,此時買房人就站出來說這個房子我已經買了,我交了房款,雖然我沒有房本沒有產權證,但是這屬于我的房屋,你們不能執行,此時買房人向法院提出排除執行的訴訟請求,這個訴訟就叫執行異議之訴。這時候法院就要審查,看是保護買房人的權益,還是保護債權人的權益,因此作出判決。
法官介紹,法院在審理時,需衡量買房人的生存居住權與債權人的財產債權之間,誰的權益更需要優先保護。
根據以前的規定,如果被執行的房產是買房人的唯一房產,可排除強制執行,但如果買房人還有其他房產,則不能排除強制執行。此次司法解釋的一大亮點是放寬了對房屋類型、套數、性質的限制,將保護范圍從“保護居住需要”拓寬為“保護居住生活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比如說為了家庭生活的需要,一家人口比較多,原先是有一套房子的,但是為了改善生活居住環境,這樣就又買了一套房子,依據我們新的司法解釋的規定,這種情況是屬于改善性住房的需求,我們依然可以排除執行,保護他的權益。還比如說進城的農村人員,他原先在老家有一套房屋,他進城之后城里又買了一套房屋,雖然此時是有兩套房屋,但是我們也要予以保護,他是為了基本的居住生活的需要。
明確房屋預告登記后可排除強制執行
如何更主動地防范風險?我國法律規定了預告登記制度,買房人在買房后可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告登記”,防止出現“一房二賣”的情況。此次司法解釋特別規定,買房人辦理預告登記后,如果房屋因開發商債務被申請強制執行,可憑預告登記主張權利。支持、引導、鼓勵買房人積極辦理房屋預告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預告登記是什么,由于房地產開發商他們的大所有權證還沒有下來,然后還沒有、不能給我辦產權證,或者說是沒有竣工驗收等等的情況下,此時我交了一部分錢,但是我不能辦理全部的過戶手續,這個時候怎么來保護我的權益,我就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去辦理一個預告登記,辦理預告登記,我們就這個房產是如果在涉及有可能被執行的時候,我就可以申請排除強制執行,此時法院會予以支持。
此外,為更好保護農民工群體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對涉及農民工工資的債權給予優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比如說開發商欠了債權人的錢,債權人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開發商的房產,但是開發商還欠施工方的建筑工程款,施工方因為它的主體實際上是由農民工組成的,我們認為債權更具有優先性,為了保護農民工的權益,我們認為可以排除強制執行。
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 一攬子化解糾紛
為了一攬子實質化解矛盾糾紛,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司法解釋明確可以將當事人的相關訴求合并審理,避免當事人來回奔波起訴,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如果買房人在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同時,還要求確認這個房子是自己的,然后要求確認產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這種請求我們是可以跟執行異議之訴一并審理的,作為買房人就不用去起兩個訴了,就可以在一個訴中解決,這樣就減輕了當事人的負擔。
若房屋已被執行拍賣,買房人可以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司法解釋規定,買房人可要求取回拍賣的房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買房人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果他的訴訟請求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就會判決停止執行。但是在審理的過程中,如果因為一些特殊的情況,一些客觀的原因,房產已經被執行了,此時停止執行,已經沒有實際的意義了。房子執行之后如果被拍賣了,拍賣的房款,買房人是可以要求得到的,法院會予以支持。
現實中,個別被執行人為了規避執行、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妨礙法院正常執行工作秩序,為防范、懲治這類虛假訴訟,司法解釋進行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在申請執行人執行房產的時候,被執行人有的時候就會串通他的親戚朋友,然后虛構事實,說這個房子已經賣給了他的親戚朋友,讓他的親戚朋友以案外人的身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來妨礙法院的正常執行。這種情況下我們就應該查明事實,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并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處以刑事責任。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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