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財產權保護執行異議之訴典型案例,其中“韓某與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值得關注。
▲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向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借款,并以其51套房屋(包含案涉房屋)作抵押。因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未依約償還本息,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訴至法院。生效判決判令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償還本金2000萬元;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對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設定抵押的房地產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等。
執行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查封案涉房屋后,韓某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法院裁定中止對案涉房屋的執行,河南某農村商業銀行不服,提起本案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韓某系進城務工人員。2009年4月2日,韓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房款總金額20.51萬元,合同簽訂后,韓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及配套費,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具收據。2012年5月31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向韓某交付房屋,韓某收房后裝修入住至今。韓某及妻子、兩個孩子一家四口,在農村另有130余平方米房屋一套。
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中,雖然韓某名下在農村另有住宅,但其在市區購買房屋,是為了在市區工作、生活所需,屬于“以居住為目的”而購房,由于農村房屋距離市區較遠,不能滿足韓某及其家人工作、生活所需,因此,其所購商品房仍屬于用于居住的房屋,同樣具有生存利益。相較于商業銀行的商事利益而言,具有優先保護價值。法院判決支持韓某排除抵押權人對案涉房屋的強制執行。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張莉 責編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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