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一、基本案情與裁判觀點
二、刑事法理剖析:詐騙事實的整體認定方法
三、刑事法理剖析:詐騙罪事實認定需圍繞《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
四、結論
一些詐騙犯罪案件中確實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但是到底屬于刑事犯罪,還是民事欺詐?二者之間存在重大區別,但司法實踐中卻極易混淆。區分的關鍵是對于詐騙犯罪事實認定的方法。宋代詩人蘇軾說,“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廬山只有一個,就在那里;但是到底是嶺還是峰呢?先人的智慧告訴我們,游人從遠處、近處、高處、低處等不同角度觀察廬山面貌是可以得到不同觀感,得到不同的結果。
《刑事審判參考》第1372號案例《黃×章詐騙案—— 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界限?》提出了對詐騙事實的整體認定方法,對刑事律師辦理詐騙類案件有重大參考意義。
一、基本案情與裁判結果
被告人黃×章系福建莆田黃金鞋模公司實際控制人。自2010年起,黃×章先后借款有如下:
1)第一起事實。2010年11月份和2011年4、6月,黃×章以“工廠生產需要資金周轉,擴大生產”為由,向林×平借款共計1000萬元,實際上在取得款項后將部分資金用于炒股。借款后,2011年6月,林志平要求黃×章提供抵押擔保,黃×章將偽造的黃金鞋模公司土地證和3本房產證抵押給林×平。2012年5月8日,黃×章再次書寫欠條,并加蓋黃金鞋模公司公章,同日黃×章還偽造黃金鞋模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以公司的房地產權證作為抵押,交給林×平。
2)第二起事實。2012年2月份,黃×章向王×德借款100萬元,并以偽造的房產證、土地證各1本作為抵押。
3)第三起事實。2012年6月14日,黃×章以房產為抵押向工商銀行申請貸款600萬元。次日,其向薛×輝借款560萬元用于償還工商銀行貸款。后因其最初2009年在工商銀行貸款時提交的房產證系偽造,未能辦理解押,600萬元貸款未能發放。薛×輝于同月23日報案。黃×章得知后潛逃外地。
黃×章無力償還全部債務,被控構成詐騙罪。
一審法院(莆田中院)認為,黃×章虛構借款用途、偽造抵押證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二審法院(福建高院)認為,黃×章雖存在欺詐行為,但借款用于合法經營活動,且具備一定還款能力,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目的,改判無罪。
二、刑事法理剖析:詐騙事實的整體認定方法
本案的基礎事實是借款關系,黃×章在借款過程中有多次隱瞞和欺騙行為。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多次出現欺騙行為,實務中容易認定為詐騙罪。
但是,刑事案件的審判結果畢竟對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關系巨大。詐騙罪是重罪。借款關系中是否只要存在欺騙行為,就認定是詐騙犯罪?顯然是不對的。民事欺詐、經濟糾紛和犯罪之間有一個分界。這個分界有時候難以區分,也引起很多爭議。民事欺詐是個別事實或者局部事實的欺騙,詐騙犯罪則是整體事實或者全部事實的欺騙。或者說,民事欺詐是對邊緣性事實的欺騙,而詐騙犯罪是對核心事實的欺騙。
以上這個說法可能還不容易理解。《刑事審判參考》第1372號案例舉例作了說明:
如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的區分,合同欺詐的行為人在簽訂合同之后,一般會以積極的態度創造條件履行合同,如果只是在合同的一些要素,如主體、擔保或者數量、質量等方面進行欺騙,但依然有履行合同,則屬于合同欺詐;如果是整體事實的欺騙,行為人根本無履行誠意或履行能力,只是利用合同騙取他人財物的,即使有一點履行合同的行為,也屬于詐騙犯罪。
回到第1372號案例中來。當事人黃×章是福建莆田黃金鞋模公司實際控制人,是莆田當地著名民營企業家,人稱“鞋模章”,是莆田市人大代表。公司在鼎盛時期當地人爭相借款給他,以賺取穩定利息收益。黃×章的三筆借款過程中存在不實行為,但是其借款金額在還款的能力范圍內,并一直在穩定還本付息。有關借款主體、金額、還款的本金和利息的基礎事實,這些從整體上是清晰的。
本案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實,被告人黃×章以“工廠生產需要資金周轉,擴大生產”為由借款。2011、2012年土地估價報告、房產抵押評估報告證實,黃金鞋模公司房產總價值達1845余萬元、個人房產總價值為545余萬元,證明黃×章有還款的能力。取得款項后的資金用途與借款時的說法不一致,這個也不一定構成詐騙(見張永華律師:《擅自改變資金用途與非法占有的目的》)。黃×章在取得款項后,在林×平要求抵押時,偽造了房產證、土地證抵押給林×平,也是存在欺詐的。但這是在款項取得后發生的事。抵押時,款項已經給了黃×章。黃×章偽造公司、個人房產證件作為借款的抵押,但上述公司和個人房產(在銀行抵押)也都真實存在,最終房產拍賣后被害人也得到了部分清償。黃×章也一直在穩定地還本付息。
第二起事實中,黃×章的欺騙行為是偽造的房產證、土地證作為抵押。但是同樣,其有還款行為,未逃避責任(其潛逃外地是得知薛×輝報案后才逃跑),借款當時有足夠資產可以償還,證明是一個民間借貸的關系。
第三起事實,黃×章的本意是向薛×輝借款,用于償還工商銀行到期貸款。黃×章隱瞞了其第一次向銀行貸款560萬所抵押的三本房產證有一本是其偽造的,但是其所述借款的內容、緣由以及還款計劃等都是真實的。黃×章第一次申請560萬元銀行貸款,并用了三處房產抵押,其中兩本是真實的,另外一本房產證原件丟失就自己偽造了一本,但房產是真實的。案件中出現的這些不實細節,都不影響黃×章向薛×輝借錢以及還錢的真實意圖。
三、刑事法理剖析:詐騙罪事實認定需圍繞《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
著名法學家張明楷教授認為,在犯罪事實的認定上,首先“應以構成要件為指導歸納、認定案件事實,犯罪構成是認定行為構成犯罪的惟一法律依據”(張明楷:《事實認定方法的七點注意》)。
詐騙罪的成立需同時滿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基于錯誤處分財產→行為人非法占有”的鏈條。在犯罪事實的認定上,一審法院側重黃×章偽造證件、潛逃(實際上沒有潛逃)等邊緣事實,而二審聚焦于資金實際用途(股票投資、償還貸款是否屬于合法經營)、還款能力(公司資產估值與借款金額基本持平)、還款意愿(支付利息、部分清償)等核心事實。結合整體案情,二審認為這是一個借貸關系。對于認定民間借貸類詐騙罪定罪有關鍵影響的,是審查在借款時,是否以借款為名,實際上是騙人家錢。
一審和二審其實有一個犯罪事實認定方法上的差異。一審和二審面對的是同一個廬山,游人從不同側面和角度得出的結論不同。但是蘇軾從整體上,就看出了其實從不同的角度認識的廬山是不同的。
其它類似案例比如說,某銷售烏發、黑發產品被控詐騙案,案涉事實有:創造了一個名為“李青源”的虛假醫師形象和不存在的中醫館,以此誤導客戶;在網絡平臺上編造不實的交易記錄和成功案例,增加產品的可信度;銷售人員被指以“育發老師”等虛假身份進行銷售,使客戶誤認為他們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對于客戶提出的任何癥狀和問題,銷售人員一概謊稱公司產品可以解決等等。這些欺騙事實都是存在的。但是整體認定,這確是一個銷售產品不實宣傳的案子,目的是銷售產品,通過銷售產品牟取不法利益。由此,就不應將這些欺騙行為認定為是刑法上詐騙罪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因而不構成詐騙罪。
再比如說,某股權轉讓被控詐騙案中,原股東轉讓后繼續擔任公司總經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有業績指標(包括營業額和凈利潤),后續根據業績指標向股東支付余款,并未約定如何認定業績指標。就是說,對于余款的支付依據,是公司常規的審計報告,還是另聘中介機構認定,未約定。原股東在常規經營中有虛增營業額的行為。虛增營業額是案件事實。但是根據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應是原股東向新股東提交虛增的營業額,導致新股東產生認識錯誤,并支付股權轉讓款。在這些均未發生的情況下,認定原股東虛增營業額的行為是詐騙股權轉讓款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犯罪事實,實際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四、結論
刑事案件中有一種倒推的邏輯,就是一旦行為人因為某種商業行為、民事行為失敗,過程中出現了欺騙行為,就認定詐騙罪。這個邏輯是不應該的。簡單說,刑法規定的詐騙罪,并不是這個東西。這么歸罪,就容易將很多不應入罪的案件,認定為犯罪行為,進而將行為人、被告人判有罪,最終將這些人推向社會的對立面,實際社會效果也不好。
中國有悠久、古老的先人智慧。外國人常常羨慕中國的文化連續性,現代的中國人還能看懂古書。先人的智慧告訴我們,凡事要從整體上看。蘇軾的《題西林壁》中有,“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身處事物內部(如置身廬山)時,容易被局部現象迷惑,只有跳出固有框架(如遠離廬山),才能把握全局,認識事物的真相。
本案的啟示是,刑事律師在詐騙案件中,對事實的認定,也應以《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為綱,從整體上認識事實細節,最終實現刑法的準確適用。
以上是個人觀點,歡迎方家批評、指正。(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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