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5.8我們聊過的青島那起“安全距離”撞人案《》后續來了,央視新聞今天5.10晚上發布《》:
(1)網傳撞人的是男性,實際上(都)是女性,在發布的普法視頻和文字中,法官只是用劉某和王某指代,并未體現二人性別。 (2)普法案例中提到原告“突然轉身往回走”與事實不符,實際上,從現場監控視頻看,原告并沒有“突然轉身往回走”,只是緩慢轉身站住,此時原被告之間尚有一定距離。 (3)普法案例中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表述不當。真實案情中,被告從后面左右張望、快步前行,存在未注意前方情況的問題。 … 對于網傳案情與真實案情存在出入的問題,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郭棟表示,“對于法院此次普法過程中因法官描述事實不準確、表述不當,給廣大網民造成誤導的問題,在此誠懇地道歉”。 央視新聞,公眾號:央視新聞
青島中院此次關于“行人相撞案”的爭議,不僅自媒體在質疑,就連某些平時風評不好的媒體比如和也表示難以理解。鬧得這么大,央媒都看不下去了,但這試圖及時止損的操作,實際上卻造成了更多的疑問。
我們知道,很多法院會不定期拿出一些案例用作普法宣傳。其初衷本該是傳播法律知識、傳遞社會價值,但在此次案件中,諸如一開始說“突然轉身”現在又說是“緩慢站定”的失實描述、被告性別的模糊表述和被告自身行為的忽略不計等等,種種這些不僅違背了“以案釋法”的嚴謹性,更讓公眾對司法敘事產生了進一步質疑——
普法案例是怎么選定的?發出來之前是否經過了事實核查?法律文書的權威性是不是沒被當回事?主客觀差異那么大,僅僅是“表述不當”么?
這種細節方面的失真看似是小事,實則進一步動搖了公眾對司法客觀性的信任。我有個老讀者剛剛還在前天文章評論區說“自媒體怎么可以造謠呢”,要不是他加了狗頭,我都想噴回去了。畢竟平時自媒體有時候可能會引用不夠權威的信息渠道,但誰能想到,這次法院自身成了“錯誤信息源”呢?
現在像上面這樣的梗圖滿天飛,后續糾偏的成本可遠遠高于普通謠言。信不信到了10年后,還是會有很多人一提起撞人案,首先想到的是彭宇案,其次就是這個青島安全距離和7萬塊。始作俑者,其無后乎?
法院道歉僅承認造成誤導的表述問題,卻根本沒有觸及到普法機制的系統性漏洞,比如案例篩選的標準是什么?事實核查的流程是什么?另外,造成這一切的法官僅僅是道個歉就完了么?內部不處分一下?哪怕表演式地罰個款呢?
還有這次當事人的性別模糊化表述,被告被誤傳為男性。實際上事發時間是2023.5.19,原告為女性,碰撞事故發生時59歲,被告也是一名女性,事發時29歲。這一點很多媒體脫不開關系,畢竟他們在搞短視頻傳播時經常用一些無關影視畫面,僅在畫面一側用小字標注“視頻畫面與本事件無關”。
法院的模糊表述、媒體的畫面誤導,客觀上為輿論的扭曲提供了空間。法院現在強調“被告實際上為女性”,但卻沒有反思在普法案例中刻意模糊性別是否容易助長偏見,畢竟當下男女對立已經一發不可收拾了,司法表述不是更應該主動規避可能造成誤會的言語嗎?怎么反而搞這種套路呢?
本案最終以調解賠償結案了,雙方沒有產生爭議,這自然符合民事糾紛化解的效率邏輯。但法院在普法中的胡亂表述,卻沒有起到良好的普法作用。
這也不怪輿論會認為法院在“和稀泥”,公眾更期待看到法律條文的剛性解釋,而不是僅僅強調“協商解決”的結果。現在事實講得亂七八糟,普法效果成了笑果,到頭來居然還要央媒來幫忙擦屁股。
再說了,宣傳“調解成功”,那么法律本身的教育功能體現在哪?到頭來只會讓公眾更加以為規則是可以束之高閣的、維穩才是第一位的。在這之前我已經看到有律師在幫當事法官“打抱不平”了,他說如果法官不讓被告多少賠點錢,自己就會天天被原告堵在法院門口,信訪會鬧得單位雞犬不寧吧啦吧啦……
最后我想說的是,法院的道歉只是糾偏的第一步,但真正的反思應該聚焦于司法行為的公共性重塑——普法案例必須經得起事實與法理的雙重檢驗,性別等社會敏感要素同樣需要審慎處理,還有調解程序不應掩蓋法律規則的闡釋等等。
另外,真不考慮處分一下那法官嗎?造成這么大的輿情,總得有人出來負個責吧?罰酒三杯都舍不得?那就算了,當我沒說。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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