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法院的“大媽走路突然轉身撞到男子摔倒獲賠7萬”的案子已經足夠奇葩,其給出的理由“未保持安全距離”足以跟南京法院“不是你撞的你為什么要扶”的金句相媲美。
沒想到,2024年遼寧鞍山的“小伙躲避大媽撞擊被判承擔30%責任”的案子更奇葩,如此奇葩的判決遼寧鞍山中院不僅沒有糾正還維持了原判。
趙大媽和小張因房產糾紛吵架,大媽主動撞擊小張,小張躲開,結果大媽倒地受傷,一審法院判小張承擔30%的責任,賠償大媽3391.45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小張和趙大媽在肩膀部位發生輕微接觸后,為了躲閃而后退,作為一個年輕小伙,應該能預見到你的后退行為可能會導致年過六旬的趙大媽受傷,所以要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我認為小伙完全沒有責任。
首先,對于大媽的故意撞擊,存在多種可能性:一、大媽將小伙撞傷;二、大媽撞擊小伙導致自己受傷;三、雙方均受傷;四、雙方均無事;五、小伙躲避導致大媽跌倒受傷。對于可能出現的五種結果,小伙怎么可能預見躲避大媽撞擊會造成其受傷?這根本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小伙能夠遇見躲避大媽撞擊會導致大媽受傷,難道大媽故意撞擊小伙就沒有預見自己會受傷嗎?。
其次,對于大媽的撞擊,小伙也有緊急避險的權利,小伙也無法確定大媽不會撞傷自己,躲避完全是本能反應,為了避免自己受到傷害。
第三、即便小伙能夠預見躲避撞擊可能會導致大媽受傷,小伙也沒有義務去承受大媽的故意撞擊,來避免大媽受傷。
自從在律所實習后,這類案子見了很多,只要有一方受傷,即便另一方沒有任何責任,法官也會給你找一點責任出來,完全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來判決,簡單說就是誰受傷誰有理,沒有理也給找出三分理,所以就會出現很多奇葩的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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