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比例還能否“確定”?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影片,約定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同時約定了影片的制作成本及各自的出資比例。影片最終未按約定制作成本制作,但未約定該情形下收益比例應如何處理。當事人應如何確定收益分配比例?
約定
甲、乙簽訂影片聯合出品合同,約定甲擁有涉案影片劇本的版權,計劃將其拍攝成網絡電影,乙同意與甲聯合出品該片。甲負責影片的拍攝、制作及宣發。影片制作成本為3000萬。乙出資300萬元,占制作成本的10%。如制作成本超支,超支6%以內的部分,由雙方按出資比例承擔。影片的發行收益,雙方按實際的出資比例分配,即甲分配90%,乙分配10%。
履行
乙如約支付投資款300萬元。甲將影片拍攝完成并在網絡發行。乙要求甲披露影片制作成本,甲提供財務資料,乙審計發現,影片的制作費為1000萬元。
爭議
乙主張,合同約定雙方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收益,乙出資300萬元,影片實際制作費為1000萬元,因此,乙分配比例應為30%。甲則認為,合同明確約定甲占收益比例為90%,乙占10%,影片實際制作成本對最終收益分配比例沒有影響,仍應按約定比例分配,乙仍只能享有10%的收益權。
評析
涉案合同既約定,乙出資300萬元,占制作成本的10%,相應的,影片制作成本為3000萬元,甲出資2700萬,占制作成本的90%;同時也約定,影片的發行收益,雙方按實際的出資比例分配,即甲分配90%,乙分配10%。該合同既約定了具體的出資額,出資及收益分配比例,同時也約定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乙要求按實際制作成本結合其出資額計算收益分配比例,主張其收益分配比例應為30%而非合同約定的10%。該主張并無直接的合同依據。甲認為合同約定其分配比例為90%,故應按既定比例分配,但合同同時約定,雙方應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收益,90%應為甲實際的出資比例,而且合同也約定影片制作成本為3000萬,但實際制作成本為1000萬,甲并未出資2700萬元,僅出資700萬元,甲主張按約定比例分配收益,但履約行為顯然與約定不符,甲所主張的合同依據也無法直接適用。
合同履行出現未約定的情形,應根據合同解釋及漏洞的填補規則予以解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钡谖灏僖皇畻l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的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甲據以提出分配比例的依據是合同關于“影片的發行收益,雙方按實際的出資比例分配,即甲分配90%,乙分配10%”的約定內容。前述內容約定,甲分配比例為90%,出資額應為2700萬元,但同時也約定,雙方按實際的出資比例分配。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的約定在前,甲分配90%在后。對該約定內容應如何解釋?
首先,按一般的文義解釋,分配比例以出資比例為計算依據,甲實際出資比例為90%,可享有90%的收益分配比例。前者是后者的條件。若實際出資比例并非90%,則甲分配比例不為90%。
其次,合同約定制作成本為3000萬,乙出資300萬,前述約定的金額已確定,故乙出資比例為10%,甲出資比例為90%,投資比例的計算依據是各自的出資與制作成本的比例關系,該計算方式不變,乙出資300萬,制作成本為1000萬,仍按原計算方式計算,則乙實際出資比例為30%。
再次,從涉案合同的性質判斷,涉案合同簽訂時,影片僅有劇本,并未開機,乙的投資款系用于影片的拍攝制作。盡管甲負責影片的拍攝,但乙有修改建議權,同時有財務的監督權,在超支時負有追加投資的義務,因此,雙方之間系合作創作影片的關系。涉案合同系合作創作合同性質,雙方應共擔風險,共享收益,風險與收益應相稱,投入資金與所得收益應一致。出資比例為70%,卻要求按照90%享有收益分配權,在合同沒有直接約定且明確約定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收益的情形下,該要求有違公平精神。
第四,退一步講,如果甲的主張成立,根據其對合同條款的解釋,甲占90%收益分配比例固定不變,不受實際出資比例的影響,那么合同條款是一個整體,乙也有權適用相同的規則。如果乙同甲一樣,也未出資300萬,而是出資3萬,乙仍堅持按10%比例分配收益,甲是否能同意?排除實際出資比例的限制孤立的提收益分配比例的主張,對雙方均不公平。
第五,從合同目的及權利義務關系看,影片制作成本為3000萬元,乙的主要義務是對影片出資300萬元,該出資用于影片拍攝,主要權利及合同目的是按實際出資比例享有影片發行收益。而最能影響乙合同目的和權益的是影片的制作成本。影片制作成本直接決定影片的質量,進而影響影片的發行收益,而且簽約時影片并未開拍,制作成本也是乙作出投資決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乙按約定履行了出資義務,結合其合同目的及制作成本變化對其權益的影響,其收益分配權應予調整。
最后,違約方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不利后果,不能從違約行為中獲益。甲負責影片拍攝,依約應該對影片出資2700萬元,以3000萬的制作費完成影片的制作。但是甲未與乙協商,單方削減2000萬制作成本,且惡意隱瞞該行為,被乙審計發現后甲仍要求按90%的比例分配收益,甲構成根本違約,若其要求被支持,其不但未因根本違約行為承擔任何不利后果,反而獲得了額外的利益,明顯有悖于《民法典》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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