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被告人潘某與章某民間借貸糾紛,經盱眙縣法院審理后于2018年作出生效判決書,判決潘某與盱眙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歸還章某借款本金138萬余元及利息45萬余元。
2018年至2022年期間,被告人潘某將該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縣某小區的五間儲藏室售賣,所得錢款由潘某決定用于其他支出,未履行法院判決。
(圖片源自網絡侵刪)
履職過程
2023年11月,盱眙縣檢察院向縣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12月,盱眙縣法院判決被告人潘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對其名下房產、土地及附屬設施予以追繳,由執行局依法處置。
檢察官提醒
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十六條規定對拒執罪情形進行了明確解釋,對嚴厲打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拒不執行犯罪行為,切實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發揮了重要作用。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被執行人應積極履行義務,對于拒不執行的行為,司法機關將依法采取嚴厲措施,維護司法權威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兩高”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來源:盱眙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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