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娟律師解讀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
原文:
“第十三條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并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協助另一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p>
李曉娟律師解讀:
第十三條是關于夫妻分居期間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如何處理的規定。
夫妻分居期間因一方實施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導致另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受到侵害的一方有權提起監護權糾紛訴訟,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事宜。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分居期間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并明確暫時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協助另一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實際上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具體形式,是保護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有力措施。
需要注意搶奪、藏匿行為的界定,必須是導致另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職責,這就涉及到舉證責任問題,需要證明對方的行為導致自己無法行使監護權。
另外,協助義務的具體內容比較廣泛,可能包括允許探視、共同參與子女教育等,如果有爭議,這些都需要在法院的暫時裁定中明確。
有關分居期間搶奪、藏匿子女的問題,可以聯系專業婚姻律師一對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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