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云南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并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適用全省行政區域內家庭教育的實施、指導、支持、服務等活動,細化家庭、政府、社會各方對家庭教育的責任和義務。條例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家庭教育,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依法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
事件 家長未履行教育責任 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日前,因家庭教育和監護職責履行不到位,昆明兩個家庭的未成年人監護人收到法院發出的“家庭教育指導令”“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兩個家庭中,涉及的兩名未成年人均受到刑事處罰。
在家庭背景調查中,法官發現,其中一名孩子的父母怠于履行監護職責。于是,法院督促孩子的父母積極履行家庭教育和監護職責,責令監護人承擔起家庭教育主體責任,履行監護職責,多關注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狀況。
而其中,“家庭教育指導令”是法院依據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發出的,具有法律效力。
《云南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是我省推進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通過制度創新破解家庭教育難題。條例以國家層面立法為指引,明確家長未履行教育責任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條例涵蓋家庭責任、政府支持、社會協同、法律責任等7章,細化了家庭教育各方責任和義務,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家庭教育。政府和社會為家庭責任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國家工作人員應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釋法 從法律層面對家庭教育提出更高要求
云南濤岳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明富指出,《云南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是由云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并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條例,可從責任主體、禁止性規定、法律責任3個方面進行解讀。
在責任主體方面,條例規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是家庭教育責任人,政府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監護職責的,應依法委托具有監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并履行相應家庭教育義務;條例專設“特別促進措施”一章,明確對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特別關愛措施。
在禁止性規定方面,條例明確,父母離異或分居的,應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一方不得阻止另一方履行義務;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實施家暴,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法活動;不得炒作“網紅兒童”,保護孩子隱私與人格尊嚴。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明確,對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監護人,村民或居民委員會、學校等單位可批評教育或督促其接受指導;公安機關、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可對監護人訓誡或責令其接受指導,并跟蹤回訪。
該條例的頒布實施從法律層面對家庭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讓家庭教育不再只是“家事”。
記者 章文 李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