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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場景中,牛頂人、狗咬人、貓抓人等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情況時有發生。在買賣過程中,牛、馬等牲畜對他人造成侵害,飼養人是否承擔責任?近日,順義法院審理一起因飼養動物造成的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1日,王某售賣自家牲畜牛,張某到王某牛棚內幫忙,在幫忙抓牛裝車期間,因牛受驚導致張某摔傷。張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骨折,王某為張某支付醫療費、救護車費用及現金,共計3萬余元。后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其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41萬余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侵權責任糾紛,原告前往被告家牛棚的目的是為幫助被告賣牛,無論原告是被牛頂倒摔傷還是在躲牛后退時滑倒摔傷,被告作為動物的飼養人和被幫助的受益人均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也有著多年養牛經驗,對于如何栓牛安全、如何避免受傷均應有一個基本的注意義務。根據原告自述的受傷過程以及法庭調查的事實,應當認定原告對其自身損失亦具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對于損害后果發生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由被告按照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4萬余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法官說法
順義法院牛欄山法庭法官
張婷
作為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要嚴格遵守動物飼養規定,務必加強對飼養動物的管理和約束,尤其是在飼養動物普遍的農村地區,要時刻警惕和防范牛、馬、犬等可能引發的傷人事件,加強對牲畜的管理和看護,以免因管理不善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同時,如遇到受驚嚇或發病的大型牲畜,切勿靠近圍觀或者盲目阻攔,應與之保持安全距離,并及時報警求助,避免造成人員傷亡。
來源:北京順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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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順義在線小編魚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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