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涂某某系第253143XX號“歐某某某”商標注冊人,申請日為2017年7月13日,注冊日期2018年07月28日有效期至2028年07月27日,核定使用第20類“家具、辦公家具、茶幾、長凳(家具)、長沙發、床、床墊、凳子、仿古家具、衣柜。原告涂某某系第350557XX號“歐某某某”商標注冊人,申請日為2018年12月3日,注冊日期2019年07月14日有效期至2029年07月13日,核定使用第35類廣告銷售。
趙某某與李某某于2003年2月17日登記結婚,2016年夫妻二人以“歐某某某”名義對外銷售家具,2017年2月4日李某某注冊成立歐某某某家具廠,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加工、批發兼零售沙發、實木家具,現正常經營。2017年5月11日,李某某注冊成立山東歐某某某家具有限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經營范圍生產、銷售、安裝實木家具、布藝家具。其提交物流運貨單證實2016-2017年,“歐某某某”家具已銷售山東省內、山西、陜西、湖北、江蘇、安徽、河北、貴州等多省市。2020年10月14日,趙某某注冊成立周村區歐某某某沙發店,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家具銷售業務。后趙某某將“歐某某某沙發”注冊抖音號,內有歐某某某的宣傳視頻。
涂某某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周村區歐某某某沙發店侵犯其商標權,要求周村區歐某某某沙發店立即停止使用“歐某某某”名稱并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上述侵權行為而支出的維權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全案案情及當事人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有兩點:1.涂某某在起訴之前三年是否對案涉商標進行商標性使用;2.歐某某某沙發是否具有對“歐某某某”的在先使用權及有無超越在先使用范圍。
關于爭議焦點一:涂某某在起訴之前三年是否對案涉商標進行商標性使用問題,即涂某某于2021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4日期間是否將第253143XX號注冊商標、第350557XX號注冊商標分別用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需從真實的使用意圖和發揮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兩個方面進行判斷。本案中,歐某某某沙發抗辯涂某某未在起訴之前三年實際使用商標,涂某某提供證據“歐某?某某家私訂貨單”、“成都某某印務(訂貨合同)”等證據擬證明其已有效使用商標。經審查,訂貨單的日期均在2021年5月14之前,訂貨單中載明的貨物,大部分不是家具,只有極少數是家具,訂貨合同無訂貨人的簽字或者蓋章,且合同載明的產品是家具配件,均不是家具,亦沒有證據佐證該合同的履行情況,如按涂某某提供采購家具配件的數量計,涂某某應能提供相應的家具銷量,其未能提供相應的家具銷售業務,不合實際。涂某某提供的以上證據不能證明其將第253143XX號、第350557XX號注冊商標在核定的商品、服務上實際使用。綜合以上因素,認定涂某某在起訴之前三年對案涉商標未進行商標性使用,歐某某某沙發的抗辯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關于爭議焦點二:歐某某某沙發是否具有對“歐某某某”的在先使用權及有無超越在先使用范圍。即歐某某某沙發是否在涂某某對“歐某某某”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實際合法使用,并且在“歐某某某”商標被核準注冊后歐某某某沙發是否在在先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若歐某某某沙發享有對“歐某某某”的在先使用權,則其在在先使用范圍內的繼續使用受法律保護,超越在先使用范圍的,不予保護。本案中,歐某某某沙發提交的托運單、結婚證、營業執照等證據證實早在2016年,即“歐某某某”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歐某某某沙發經營者趙某某及其配偶李某某便以“歐某某某”名義對外銷售家具,產品遠銷國內多省份,產生一定影響,夫妻二人對“歐某某某”的使用在先且均有權繼續使用,2017年至2020年,夫妻雙方分別以各自的名義成立不同形式的“歐某某某”市場經營主體進行經營,系二人對 “歐某某某”在先使用權的延續,故2020年10月14日趙某某注冊成立周村區歐某某某沙發店亦是對“歐某某某”在先使用權的延續。在先使用范圍主要是指銷售范圍,在卷證據證實,夫妻二人經營的“歐某某某”家具在趙某某注冊抖音前已經遠銷國內多省份,雖然抖音是一種新興宣傳方式,但其影響未超越在先使用銷售范圍。綜上,歐某某某沙發享有“歐某某某”的在先使用權且未超越在先使用范圍。
本院認為,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標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前提是案涉商標屬于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保護的商標范圍,且原告是該商標的權利人。案涉商標能否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保護關鍵看案涉商標是否經過商標性使用,產生一定商譽,起到識別產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本案中,從涂某某提供的證據看,涂某某僅能證實其對案涉商標進行了注冊,不能證實此前三年對案涉注冊商標進行商標性使用,也不能證明被告有其他侵權行為,故歐某某某沙發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使涂某某對案涉商標構成商標性使用,從歐某某某沙發提交的證據看,早在2016年李某某、趙某某夫妻二人就以“歐某某某”名義對外銷售家具,遠銷多省份,且相繼以“行政區劃+歐某某某+行業+組織形式”的形式將“歐某某某”注冊為不同形式的市場經營主體。“歐某某某”作為商業標識經長期使用,產生了一定影響,具有類似商標的使用特點、類似商標的影響力及向商標轉化的潛力,故參照《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認定歐某某某沙發對“歐某某某”有在先使用權。鑒于以上事實及證據,趙某某注冊周村區歐某某某沙發店進行經營及注冊抖音號“歐某某某沙發”進行宣傳并未超出在先使用范圍。歐某某某沙發的抗辯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涂某某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產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主要涉及在先使用的字號與他人后注冊商標發生沖突時,如何進行司法認定的問題。
字號權是企業等商業主體對其名稱中的字號享有的權利,通常以文字形式出現,用于區分不同的市場主體,在特定的行政區域內,相同或者類似的行業不能隨意使用他人在先已登記的字號。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權利,可以是漢字、圖形、數字、顏色、三維標志、聲音等,用于區分不同商品、服務的來源,保護的范圍以類別為限,全國范圍內具有排他性。一個有字號的市場主體不一定有商標,沒有商標的市場主體可以使用企業字號顯示自己經營者的身份及商品、服務來源,此時字號功能與商標功能相通,用來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當字號進行商標性使用時可能構成侵權,因此,近年來不同企業間商標權與字號權沖突情形時有發生。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商標權與字號權沖突情形主要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商標使用在先,字號使用在后。因字號的使用方式不同,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也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具體而言,如果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進行常規性使用,易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其使用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此時使用字號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果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進行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對相關產品來源等產生誤認,字號使用行為侵犯了商標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商標侵權。第二種情形是字號使用在先,商標使用在后,在該情形下是否保護字號的在先使用權,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認為,字號經過長時間使用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與影響力,產生了商標的功能,在處理此類字號是否具有在先使用優先權糾紛時通常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據此支持字號的在先使用權。另外,在一定條件下,在先使用字號權利人可以訴在后商標使用人構成不正當競爭。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兩種情形下的商標使用均指商標性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是否屬于商標性使用需通過主觀上是否具有使用意圖和客觀上是否能夠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兩個方面進行判斷。如果僅僅只是注冊了商標,而未實際使用,或未在核準的商品、服務上使用,均不構成對商標的有效使用,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保護。
本案中,早在2016年李某某、趙某某夫妻二人就以“歐某某某”名義對外銷售家具,遠銷多省份,且相繼以“行政區劃+歐某某某+行業+組織形式”的形式將“歐某某某”注冊為不同形式的市場經營主體。“歐某某某”作為商業標識經長期使用,產生了一定影響,具有類似商標的使用特點、類似商標的影響力及向商標轉化的潛力,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認定被告歐某某某沙發對“歐某某某”有在先使用權。趙某某注冊周村區歐某某某沙發店進行經營及注冊抖音號“歐某某某沙發”進行宣傳并未超出在先使用范圍。此外,原告涂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對注冊商標進行有效使用,故其所訴權利得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保護,駁回其訴訟請求。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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