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個官司,原告要10萬,法院卻判12萬?只說解除合同,判決卻多出騰房?遇到這種情況,先別急著高興或生氣!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結合《民事訴訟法》,帶大家看懂“超訴訟請求判決”那些事,避免踩坑!
啥是“超判”?這3類情況要警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6條,法院判決必須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下3種情況屬于超訴訟請求判決:
超金額判罰:原告主張10萬元賠償,法院直接判12萬元。比如交通事故索賠案,原告算錯誤工費,法院“擅自”調整,看似幫你多要錢,實則違反程序正義。
新增未主張請求:原告只要求解除租房合同,法院卻判決“解除合同 + 騰退房屋”。騰房屬于新訴求,未經原告主張就判決,屬于超判。
責任主體錯位:原告起訴A追討工程款,法院卻判無關的C擔責。如案例中原告未申請追加C為被告,法院直接判C還款,明顯超出原告主張范圍。
你遇到過判決“超出預期”的情況嗎?評論區聊聊,咱們一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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