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的訴訟費由該方當事人負擔
【原創】文/汐溟
一審期間當事人未及時舉證,二審期間提交新證據導致一審判決被改變,該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需承擔何種不利后果?
甲、乙因合同糾紛無法協商解決,甲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甲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54.25元由甲負擔。甲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期間提供新的證據,并預交二審訴訟費10108.49元。二審法院基于甲新證據對事實作出新的認定,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甲全部訴訟請求。但甲二審提交的證據在一審期間已經形成,其在一審中本可提交卻未提交,二審中提交導致對事實的認定發生根本變化。甲的行為存在過錯,是否應承擔不利后果?如何承擔不利后果?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稱《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第三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該案中,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甲全部訴訟請求,應變更一審法院對訴訟費用的負擔決定。乙作為敗訴方應負擔一審和二審全部訴訟費,合計15162.74元。但該《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該案中,甲無正當理由未在一審期間及時全面舉證,提起二審訴訟并提交新證據,導致二審法院對事實認定發生變化,且致使訴訟費額外增加,對于二審增加的訴訟費10108.49元應由甲負擔。因此,二審法院對訴訟費作出如下處理決定:一、二審訴訟費15162.74元,由甲負擔10108.49元,由乙負擔5054.25元。
相關判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23)新31民終130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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