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影片,約定制作費及雙方的出資比例,如實際制作費低于約定金額,而一方當事人超出其應負擔的比例支付投資款,對于超出約定比例多付的投資款應如何處理?能否要求退還?如何退還?
約定
甲、乙簽訂《影片聯合攝制合同》,影片制作費預算為1500萬元,甲出資500萬元占出資份額1/3,乙出資1000萬元占出資份額2/3。影片往來賬目在甲賬號上設立專項賬戶,攝制所需的經費,甲乙雙方分別按出資比例將資金分批打入該專項賬戶;甲負責影片的拍攝、宣傳、發行等工作,乙負責全程監管。影片獲得經濟收益按先乙1000萬元、后甲500萬元的方式先行還本;還本后的收益按資金份額80%(甲乙雙方按出資比例分配)和技術份額(甲獨有)分配。
履行
簽約后,乙向甲賬戶轉入600萬元,甲未再催告乙支付剩余投資款。影片制作完成并上映。雙方對影片制作費進行決算,共同確認影片制作費為700萬元,其中甲出資100萬元,乙出資600萬元。
爭議
乙主張,影片制作費為預算為1500萬元,實際制作費700萬元,雙方的出資比例不變,乙支付600萬元,超出其應付比例支付投資款,對于超出的1333333.33元,應作退還處理。
問題
乙要求甲退還1333333.33元投資款,能否得到支持?
評析
案爭合同約定,影片制作費預算為1500萬元,甲出資500萬元,占出資份額1/3,乙出資1000萬元,占出資份額2/3。前述約定中,影片的制作費預算是暫定的,進而甲乙的出資額盡管數額確定但其實也是暫定的,但根據文義理解,出資份額是具體確定的,即無論最終制作費如何調整,甲出資比例為三分之一,乙出資比例為三分之二。雙方對制作費決算后確認,該劇制作費為700萬元,其中甲出資100萬元,乙出資600萬元。以700萬元制作費為基數,乙出資比例為三分之二,則乙應出資466.66萬元,乙出資600萬元,則甲應退還乙1333333.33元。當然,上述處理方式以合同未解除,仍然有效為前提。
當然,該案有以下問題值得思考:甲負責制作,適當縮減制作成本可以理解,但大幅縮減制作成本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未告知乙且未與乙協商,作為制作方,甲擅自大幅縮減制作成本,是否構成違約?制作成本的變化必然影響影片質量,而影片質量也會影響發行收益,進而對乙的合同目的產生影響,甲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本文認為,甲負責影片制作,盡管合同約定的1500萬元制作費系預算并非確定的費用,但按照通常的理解,甲可以根據情況適當調整制作費預算,如未經乙同意大幅調整,缺乏合理性,構成違約。對于乙提出退還部分制作費的法律依據,本文認為,合同未對該種情形作出約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退還部分制作費應該不是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請求權,是否為賠償損失請求權需進一步討論。
參考案例: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9)蘇0106民初13205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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