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答 滴答
樓上裝修樓下漏水
遇到此類情況
業主到底該如何科學維權
在索賠時,該注意哪些要素呢?
今天
來看看連江縣人民法院審理的
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王某與張某為樓上樓下鄰居關系,王某的房屋在張某正上方。
2024年年初,王某對房屋重新裝修。但才裝修幾天,張某就向王某反映其裝修砸墻等行為,導致自己房屋天花板等多處漏水繼而引起屋內發霉、墻壁瓷磚產生裂痕等問題,要求與王某協商解決。
但王某僅向張某出具承諾書,表示上述問題若是因其裝修行為導致,愿意賠償。后王某繼續裝修,并拒絕為張某的房屋進行維修或賠償。協商無果后,張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賠償其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協商或調解,釋明本案訴訟風險及訴訟成本,但王某堅決表示不認可張某房屋損壞系因其裝修行為導致,致使本案陷入僵局。
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依張某申請,對天花板漏水及瓷磚破裂原因及原因力進行鑒定。鑒定報告顯示,張某的房屋天花板漏水系王某裝修行為導致,瓷磚破裂系王某裝修行為與瓷磚自身質量問題共同導致,裝修行為對瓷磚破裂的產生及擴展有一定影響。張某又申請對損失費用進行鑒定,根據鑒定報告,損失費用為2萬余元。
連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鑒定意見,張某的房屋天花板及瓷磚的損壞系樓上業主王某裝修行為所致,王某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張某的房屋中瓷磚質量問題亦是損壞原因之一,張某自身應承擔一定責任,故經鑒定確定的損失金額以及鑒定費用,王某和張某應各承擔相應份額。
據此,法院判決樓上業主王某應賠償樓下業主張某各項損失并承擔部分鑒定費用。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王某亦主動履行了賠償責任。
何 君
連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一庭副庭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本案中,王某和張某系鄰居關系,均應審慎使用相鄰權利,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亦應當妥善處理好鄰里關系。被告王某作為樓上房屋所有權人,在裝修時,未盡到謹慎管理職責,其行為導致樓下業主張某的房屋損害,給張某造成了財產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張某在發現房屋損壞后,雖多次要求與王某協商解決糾紛,但未及時固定證據,在張某起訴后,被告王某堅決否認,雙方各執一詞,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明,最終只能通過鑒定確定損壞原因及損失金額,致使本案產生鑒定費用,增加了雙方的訴訟成本。
現實生活中,當居民朋友遭遇因鄰居裝修等行為致使房屋受損時,應及時向鄰居、物業公司等相關方反饋,積極行使權利,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在維權過程中,善用視頻、邀請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等方式固定、留存證據,減少爭議點,避免不必要的鑒定支出。
專家點評
鄭 思 寧
福建農林大學公共管理與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在司法實踐中,因住宅房屋漏水引發的侵權糾紛,在查明原因、責任承擔、和解調解、修復執行等實際問題上存在較大的難度。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樓下業主的房屋損壞是否系因樓上業主裝修行為導致。本案中,由于樓下業主未及時固定有效證據,雙方對損壞原因無法達成共識,導致必須通過司法鑒定確認損壞原因,從而產生了高于實際損失的鑒定費用,對雙方來說都存在不利因素。經司法鑒定,可以認定樓下業主的房屋損壞系因樓上業主裝修行為導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八)賠償損失;……等。故樓上業主應對樓下業主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等。
住宅房屋漏水引發的侵權糾紛,不僅涉及財產權益,更關乎鄰里、社區和諧。各方應秉持理性態度、友好溝通,避免產生激烈的情緒對立損害鄰里關系。對于業主來說,在用水改造、裝修施工等利用房屋的過程中,應盡到必要的合理注意義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盡可能預防滲漏風險;主動配合排查檢修,提供必要施工調整,及時消除滲漏風險。產生糾紛后,綜合評估實際損失、訴訟成本及鄰里關系維護價值,優先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化解矛盾;善用視頻、第三方見證等方式固定、留存證據,減少爭議點;謹慎申請、啟動司法鑒定,合理控制維權成本。物業服務企業、社區等機構可通過建立友好、有效的溝通機制,妥善解決當前爭議,維護居住環境的長期穩定,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來源:連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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