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伙人對本人未參與的另案退伙糾紛裁判結果不服,如何選擇救濟途徑?
該合伙人屬于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可以通過再審程序獲得救濟,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閱讀提示:
法律規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一規定適用于外部債權人與合伙企業之間的債務,幾乎沒有爭議。但是,如果是由退伙糾紛引發的債務,退伙人是否可以同時向合伙企業及合伙人主張權利?此類合伙財產份額不清的退伙糾紛中,合伙人的訴訟地位如何列明?是否屬于案件第三人?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第三人異議之訴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退伙糾紛中,合伙企業財務狀況不清,退伙人需要與其他合伙人進行結算,其他合伙人應作為必要共同被告參與訴訟。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應當通過再審程序獲得救濟,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件簡介:
1.2018年7月30日,因退伙人尹某龍與邵陽縣某煤礦的另案合伙協議糾紛,湖南高院二審判決邵陽縣某煤礦向退伙人尹某龍返還出資款21萬元。
2.判決生效后,退伙人尹某龍申請強制執行,邵陽縣法院裁定追加本案上訴人鄧某平為被執行人,鄧某平系某煤礦的普通合伙人。
3.鄧某平向湖南高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另案判決。湖南高院一審認為鄧某平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缺乏起訴主體資格,裁定駁回鄧某平起訴。鄧某平上訴至最高法院。
4.2023年6月25日,最高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爭議焦點:
上訴人鄧某平是否具有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裁判要點:
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限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包括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應當通過再審程序獲得救濟。
最高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根據該條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限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包括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只能是當事人,而不能是第三人,即使其未參加訴訟,符合廣義的案外人的概念,也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第三人的范疇。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可以通過再審程序獲得救濟。
二、退伙糾紛中,合伙企業財務狀況不清,退伙人需要與其他合伙人進行結算,其他合伙人應作為必要共同被告參與訴訟。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中,鄧某平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撤銷151號民事判決,故認定鄧某平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訴訟主體資格,應先明確鄧某平在151號案件中的法律地位。由于151號民事判決已認定尹某龍與邵陽縣某煤礦之間并非借貸關系,是投資關系,并根據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判令邵陽縣某煤礦返還尹某龍投資款。故尹某龍起訴邵陽縣某煤礦要求返還入股股金,實質上系要求退伙。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結算的目的在于全面理清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確定退伙人應分得的財產份額以及應當承擔的債務。為實現退伙結算的目的,對于缺乏清晰財務賬冊難以結算,且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財務狀況存有爭議的,合伙人一般應作為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參與退伙糾紛。
尹某龍申請退伙時,邵陽縣某煤礦的主要財產是關閉獎補資金500萬元,但魏某文等人領取270萬元的領據、對公活期賬戶轉出113.5萬元的交易明細以及《情況匯報》等顯示的部分獎補資金的用途及流向存在矛盾,獎補資金剩余款項的去向亦無證據證明,故尹某龍申請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不清。加之邵陽縣某煤礦財務制度不健全,缺乏明晰的財務賬冊,亦無日常盈余分配記錄,故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尹某龍要求退伙應與包括鄧某平在內的其他合伙人進行結算,鄧某平及其他合伙人均應為必要共同被告。
三、合伙企業經結算或清算后無財產可分配的,向其他合伙人的連帶追償權終結,不會引發合伙人互為被告的情形。
最高法院認為,鄧某平關于認定其為被告可能導致各合伙人互為被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合伙企業經結算或清算后無財產可分配的,合伙人應對自己出資的部分自擔虧損,不能再要求其他合伙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鄧某平主張其在151號案件中承擔連帶責任故非被告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鄧某平系151號案件的共同被告,即使其未參加151號案件訴訟,也非該案第三人,原審裁定認定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并無不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鄧某平關于原審法院未在151號案件中追加其為被告故其屬于第三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但鄧某平可就151號案件依法申請再審。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鄧某平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例來源:
《鄧某平、尹某龍等第三人撤銷之訴》[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終29號]
實戰指南:
一、合伙人退伙時,應當就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依法結算。退伙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合伙人,協商后共同擬定退伙結算方案。
退伙結算是合伙企業治理中風險防控的重要環節,通過法律程序實現責任隔離與利益平衡。雖然,辦理退伙結算并非當然退伙的前置條件,但是,為明確退伙人、其他合伙人、合伙企業、乃至債權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保障各相關方合法權益,合伙企業最好及時進行退伙結算。退伙人與其他合伙人協商擬定退伙結算方案,主動厘清財產份額與債權債務關系,避免因“退出不徹底、賬沒算清楚”引發糾紛。對于退伙合伙人而言,摒棄“口頭約定”或“事后補正”的僥幸心理,嚴格按法定程序完成結算并留存書面證據,才能最大程度實現安全退出目的。
二、發生退伙糾紛時,如果合伙企業財產狀況不清,負有配合結算義務的合伙人通常應作為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參與訴訟。為避免后續訴訟爭議,建議其他合伙人積極配合退伙結算。
在退伙環節,參與退伙結算的主體為退伙人和其他合伙人。結算完畢后,其他合伙人應當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如退伙人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退伙糾紛,其他合伙人在訴訟中應當列為共同被告。因此,在合伙企業發生退伙糾紛時,負有配合結算義務的合伙人需依法履行配合義務,積極參與退伙財產清理、結算、分配、交接等工作。畢竟,賬算清楚,大家都不吃虧,才能好聚好散。
三、作為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在實現債權時可以參考以下兩種路徑:
第一種路徑,直接將合伙企業和普通合伙人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情況涉及到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順位性問題,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裁判思路:(1)法院直接判決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區分(或不提及)責任承擔的先后順位;(2)法院判決合伙人就企業依法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認定合伙人承擔責任具有補充性、順位性。
第二種路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21號)第十四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如果選擇起訴合伙企業取得生效判決后,在執行程序中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此時債權人應當確保已經窮盡對合伙企業財產的強制執行措施,注意區分追加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法律規定:
1.《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2.《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21號)第十四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合伙財產份額不清時,未經退伙結算,退伙人不得要求返還合伙期間財產份額。
案例1:《朱某與羅某退伙糾紛案》[案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4)京03民再63號]
北京市三中院認為,退伙不僅消滅退伙人的合伙人資格,而且會產生財產清算、債務清償的法律后果,這些后果直接影響到合伙事業的經營以及合伙成員的損益,并意味著原合伙人已與其他合伙人脫離了由合伙協議所設定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對退伙者來說,退伙使其合伙人的身份歸于消失。對合伙企業來說,退伙將導致合伙人部分出資的返還和盈余的分配。對合伙企業的債權人來說,退伙將意味著減少了一個債務擔保人和一份擔保財產,所以必須在合伙人退伙時,對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對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債務分擔等問題進行清理與了結。結算的目的在于合伙人能夠對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全面了解,以便確定退伙人應分得的財產份額,同時也明確退伙人應當承擔的債務。結算的主體為退伙人和其他合伙人。結算的時間為退伙人的退伙日期。結算完畢后,其他合伙人應當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本案中,朱某不同意與羅某解除合伙關系,雙方未就某會計師事務所財產狀況自行結算,故羅某要求朱某主動退還合伙期間財產份額缺乏前提條件。
2.企業對外活動應推定為合伙人整體意志的體現,合伙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企業對外進行的訴訟。
案例2:《李某與貴州省荔波縣村民委員會、荔波縣立化鎮安平某某第三人撤銷之訴》[案號: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黔民終204號]
貴州省高院認為,雖然合伙人和企業之間系天然的利益共同體。合伙人對企業財產享有資產收益權,企業的對外交易活動、民事訴訟的勝敗結果一般都會影響到企業的資產情況,從而間接影響到合伙人的收益權利。從這個角度看,合伙人與企業進行的民事訴訟的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間接利害關系。但是,由于企業利益和合伙人利益具有一致性,企業對外活動應推定為合伙人整體意志的體現,企業在訴訟活動中的主張也應認定為代表合伙人的整體利益。因此,雖然企業訴訟的處理結果會間接影響到合伙人的利益,但合伙人的利益和意見已經在訴訟過程中由企業所代表和表達,則不應再追加合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雖然李某是安平某某的合伙人,但安平某某與某某村委會的訴訟活動中,合伙人的意見已為安平某某所代表,則作為合伙人的李某不應再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該案訴訟。至于不同合伙人之間的分歧所導致的利益沖突,應由合伙人之間、合伙人與企業之間依法另行處理。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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