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確的是,司法機關并不具備確認建筑合法性的法定職能。
根據我國現行《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明確:針對未取得或未按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情形,應由縣級以上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置。
第六十五條針對鄉村規劃區補充規定: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違建行為,由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轄權,可徑行作出停建、限改或拆除決定。
第六十八條進一步確立行政強制程序:規劃部門作出停建或拆除決定后,若當事人拒不執行,縣級政府可授權相關部門實施查封現場、強制拆除等強制措施。
由此可明確,我國法律將違法建筑的確認權限專屬賦予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司法機關并不介入實體認定環節。
即便在確認建筑違法的前提下,行政執法亦呈現梯度化特征:除強制拆除外,還包含補辦許可、行政處罰、限期整改等多元處置路徑。
實踐中,對具有歷史遺留問題、長期存續或經地方政府默許的建筑,通常允許通過補正手續實現合法化;僅當建筑確已無法消除規劃影響時,方啟動限期拆除或沒收程序,拆除并非唯一必然結果。特別在征收補償場景中,房屋征收部門應依法獨立認定建筑性質,綜合考量補償問題,嚴防以拆違手段變相推進征收工作。
司法審判中,法院須嚴格區分程序瑕疵與實體違法,構筑權利救濟的最后防線。面對此類爭議,專業法律人士建議當事人及時啟動行政復議或訴訟程序,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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