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報道,2022年12月期間,王某因經營需求向劉某協商借款300萬元,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約定2023年6月底前清償本息。債務到期后王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后于2023年8月突發疾病離世。債權人劉某遂向王某獨子主張債權,遭對方以“無法核實協議簽署真實性”及“父債無須子償”為由拒絕。
2023年9月,劉某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庭審中提交了完整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對應的銀行流水憑證,經司法審查確認借貸關系真實有效。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民法典繼承編相關規定,繼承人應當在所繼承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及債務。最終判令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以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履行債務清償協助義務。
一、債務清償以繼承額為限
我國《民法典》第1161條明確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上述條款確立了限定繼承原則,即繼承人僅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債務責任,超出部分無法律強制義務。也就是說,法律從未要求子女用個人財產為父母的債務兜底。例如本案中,王某的兒子小王若主動放棄對父親房產、存款等遺產的繼承權,劉某便無法強制要求其還款。這一規則背后,是法律對個人財產權的保護——子女的合法財產獨立于父母,不因血緣關系被隨意“充公”。
但現實中,許多人誤以為“放棄繼承就能徹底撇清關系”,實則不然。若繼承人實際管理、占用了遺產(如繼續居住在父親房屋中卻聲稱放棄繼承),可能被認定為“變相接受遺產”,仍需在遺產價值內承擔責任。此外,法律嚴禁繼承人惡意轉移、毀損遺產以逃避債務,否則可能面臨債權人追索甚至賠償責任。
二、債務用途需查明
通常情況下,父母的個人債務不會牽連子女,但若借款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律評價將發生根本變化。例如,父親借款為子女支付學費、購房首付或家庭醫療費,這類債務可能被認定為“家庭共同債務”。此時,子女即便未在借條上簽字,也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其實際享受了借款帶來的利益。
本案中,劉某未能證明300萬元用于小王的生活所需,故法院未支持這一主張。但假設老王借款時備注“用于兒子創業”,且資金確實流入小王賬戶,情況將截然不同。所以,債權人需注意,借貸時明確約定用途、留存資金流向憑證至關重要;對繼承人而言,若遭遇類似訴訟,可重點反駁債務與家庭生活的關聯性,要求債權人舉證。
三、自愿償債,法律之外的道德選擇
法律不強求子女用個人財產替父母還債,但現實中常有子女出于情感或家族聲譽主動償債。這種選擇本質上是一種“道德履約”,雖非法定義務,卻受到法律保護。例如,小王若簽署書面還款承諾或持續支付部分款項,則構成具有約束力的單方法律行為,不得隨意撤銷。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自愿行為常伴隨復雜的社會壓力。親戚朋友的道德指責、債權人上門催討的輿論壓力,都可能迫使子女違心償債。對此,法律也留有救濟空間:若子女能證明受到脅迫或欺詐(如債權人偽造債務憑證),可通過訴訟撤銷承諾。自愿償債的本質,應是發自內心的責任認同,而非外界的情感綁架。
溫馨寄語
“父債子償”的“陋習”,在現代《民法典》的框架下已被重新闡釋,新的規定既避免了“人死債消”對債權人的不公,又防止了“父債株連”對繼承人的苛責,這背后,也是對個體權利與家庭倫理的雙重尊重——既承認血緣關系的情感聯結,又堅守財產獨立的現代法治理念。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借此案例不由感慨,在類似案件中法院的判決,不是用親情綁架個體,而是用規則守護每個人的正當權益,這份理性,也許恰是對人性最深的體諒,值得贊揚。另外,澤達律師也再次跟讀者強調,對外大額借款前請務必咨詢專業律師,小心再小心,否則很容易血本無歸。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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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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